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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訴願文書閱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投府秘法字第8900598號
法規體系: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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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資訊公開及便利訴願卷宗內文書
    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卷),並維護訴願卷宗之完
    整及機密,特訂定本要點。


二、訴願人、參加人、訴願代理人或第三人申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辦理。


三、下列訴願文書不得申請閱卷:
    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或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者。
    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前項文書應與原訴願卷宗分別裝訂、合併存放,於申請閱卷時抽出不
    予交閱。


四、申請閱卷,應填具申請閱卷二聯單(如附式一),送本府訴願審議委
    員會。


五、第三人申請閱卷,應附訴願人同意文件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經承辦人簽請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核准後行之。
    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第三人不得申請閱卷。


六、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承辦人收到申請閱卷聯單後,應即指定閱卷時間
    並予填戴後,於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本人依指定時間至本府閱卷,承辦
    人並應將申請閱卷聯單交付閱卷室管理人員。


七、指定之閱卷日期,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十五日。但卷宗
    本府現正使用中或其他原因無法於十五日內進行閱卷者,應將其事由
    通知申請人。


八、訴願案件經依法作成決定後,提起行政訴訟前,訴願人、參加人、訴
    願代理人或第三人得申請閱卷。如已提起行政訴訟,申請閱卷時,仍
    應准許,承辦人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行政法院。訴願卷宗經本府檢
    卷答辯時,應拒絕申請閱卷。


九、閱卷申請人接獲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府閱卷室,由閱卷
    室管理人員持申請閱卷聯單向承辦人調出卷宗供閱卷。閱畢後應將原
    卷交閱卷室管理人員點收清楚,並於申請閱卷聯單已閱卷欄上簽名或
    蓋章。


十、承辦人應於指定閱卷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管理人員洽
    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申請聯單上註明
    原因,並另指定閱卷時間通知之。


十一、本要點第六點第二項承辦人指定閱卷時間,應以本府辦公時間為限
      ,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承辦人員應指定續閱時間
      。


十二、閱卷應有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對於卷內文書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裝訂之卷內文書不得拆散。
      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十四、申請閱卷應先至閱卷室開立使用費繳費單據,再至本府財政局出納
      課繳納後憑收據閱卷。但需影印卷內文書者,於影印後計算其張數
      ,併同使用費一併繳納後憑收據領取所印資料。
      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戴明文書種類
      、名稱、文號及其起迄頁數、份數且依規定繳費後,由本府將資料
      寄送申請人。
      前二項費用,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規定
      收取。


十五、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