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總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替代役役男(以下簡役男)
服勤管理工作,特訂定本要點,以落實管理,充分發揮替代役役男服
勤效能。
二、役男之服勤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各類替代役之主管機關、需用機關、服勤單位:
主管機關:內政部。
需要機關:為役男服勤單位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但經費由行政院九
二一震災災後重推動委員會負擔之替代役,其需用機關為
上述中央主管機關及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
會。
服勤單位:為役男擔任勤務處之管理單位。
貳 分配訓練
四、各類役男之分發,以專長遴選為優先,餘則以抽籤方式辦理為原則,
並由服勤單位繕造役男名冊報本府及需用機關列管。
五、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或在職訓練。
六、管理幹部之選訓,由服勤單位報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遇缺再報需用
機關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管理幹部若有重大言行
不檢或不適任情形時,服勤單位可檢具事實陳報需用機關撤銷其資格
。
七、各項訓練或講習應安排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參 服勤
八、各類役男之服勤方式及工作內容如下:
直接勤務:依各類替代役別由服勤單位另作規定。
輔助勤務:依各類替代役別由服勤單位另作規定。
特殊專長及文書勤務:依各類替代役別由服勤單位另作規定。
九、服勤單位應按日(週)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
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各類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
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請假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管(管)
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時止,時間以不超出三
小時為原則。
十、各類役男之服勤時間為每日八小時,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或變更之。
放假日數,每月輪休日數等同服勤單位,遇有特殊事故得予以停止,
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輪休日及例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或當月累積休假;延
長服勤,以採相對減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予
榮譽假為例外,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十一、各類役男准假權責,依役男請假規則規定,由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
核處。
肆 裝備
十二、役男服勤時,應穿著制服。
服勤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
十三、各類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需用機關負責發給,役男服
役期滿應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十四、各類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
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役男有無駕駛執照,並要求其
善盡保管責任。
伍 膳宿
十五、各類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或服勤單位借用之房舍。但因家庭
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十六、各類替代役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或
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陸 管理
十七、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並應於服役
役男滿前四個月,依替代役類別及役期分別造具服役期滿名冊,陳
報需用機關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
十八、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役男役籍表 至 表,並造
具役籍管理名冊四份,一份自存,一份逕送本府,另二份分送內政
部及需用機關。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各類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
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十九、各類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
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每年元月份應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
二十、服勤單位對各類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
進人員。
二十一、各級主管(管)人員或管理幹部對各類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全責
,疏於督導管理致役男發生違紀(法)者,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二、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管理幹部若有濫用公權力、招搖撞騙、知法犯法者,加重懲處;
若有表現優異、負責盡職者,由服勤單位自行議獎。
二十三、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官(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
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
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四、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
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
為。
二十五、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本府應實施勤務督導
。
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需用機關相關規
定。
二十六、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
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府及需用機關
。
二十七、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逾三日者,其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
警察機關協尋,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府及需
用機關。
二十八、役男發生二人以上集體離役、殺人、搶劫、強暴、自裁身亡、集
體鬥毆、意外傷亡等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
向本府及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
二十九、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陳報需用
機關並副知本府。
柒 獎懲
三十、服勤單位單辦理單位獎懲時,應注意併同辦理役男之獎懲。
三十一、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用下:
榮譽假、嘉獎、記功、獎狀、獎金、罰勤、申誡及記過,由服勤
單位核定。
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但應先報需用機關核定後執行。
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送請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二、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時效
原則辦理。
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需用機關有關規定
。
三十三、管理幹部獎懲規定如下:
管理幹部所管理之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
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四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二次。
管理幹部所管理之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
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八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一次。
三十四、管理幹部考核監督責任規定如下:
屬員服役期間涉案,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
刑或准予易科罰金經停役者,記過。
屬員罰薪者,申誡。
役男違法犯違法紀如事實證明,足以嚴重影響政府或機關聲譽者
,得即時查究考核監督責任,並加重其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監督責任得予減輕或免除:
1.監督責任未滿三個月或因故不能行使監督責任者。
2.對所屬役男之違法犯紀案件,事後並能主動究辦者。
3.役男因過失而觸犯刑章或紀律者。
4.役男服役前犯罪紀錄有案者。
三十五、各服勤單位對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之獎懲,應組成三至五人之公正委員審議;審議或核定各項懲罰
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十六、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
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原懲處單位應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
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捌 遷調
三十七、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僅受理特殊困難請調,一般請調不受理。
請調單位限於同一勤務性質機關。
特殊困難請調條件,準用國軍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調整服務
單位及常備兵優先分發、遷調之資格條件規定。
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幹部等順
序檢討。
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需用機關核准後,副知內政部。但於本
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止遷調。
三十八、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應即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
,再請變更或註銷者,應申誡一次。
玖 附則
三十九、各服勤單位應設置檢舉專用電話,對役男陳情、檢舉案件,應積
極查處,並對檢舉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四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