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資產運用,規劃開發、經營
縣有土地,營造全體縣民「有利」環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任務如下:
有關縣經管土地之清查、管理事項。
有關縣有土地之規劃、開發、利用及處分等事項。
有關縣有土地及廳舍之經營規劃事項。
有關本府暨所屬機關廳舍之規劃、配置事項。
其他本府資產之管理運用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
書兼任,另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本府民政、財政、建設、教育、農業、社會、地政等局科長。
本府主計、人事、秘書、計畫等各室主任。
本府各秘書。
本縣文化中心主任、稅捐稽徵處處長。
本縣衛生、警察局局長。
四、本會之任務,分別由下列各組執行:
清查管理組。
規劃利用組。
廳舍規劃組。
各組之成員,另以組織體系表訂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縣長指定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就各秘書遴選三人擔任,並置幹事若干人,
由各局、科、室所指派之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委員會議定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八、各組組長得視業務執行之需,隨時召開各組會議,並於委員會議時提
出工作報告。
九、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依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報告。
十、本會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室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