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
徹端正政風防治貪污工作,組成「南投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縣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四、本小組聘請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副縣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及附
屬機關首長兼任。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五、本小組任務如下:
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參酌本府及所屬機關業務特性,編篡修訂「政風工作手冊」。
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
擬議。
定期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
、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本機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本機關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本機關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政風工作執行情
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有關機關主
管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得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
、社會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
關主管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九、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 縣長核定後實施。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