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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投府政維字第89106128號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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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
    徹端正政風防治貪污工作,組成「南投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縣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四、本小組聘請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副縣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及附
    屬機關首長兼任。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五、本小組任務如下:
    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參酌本府及所屬機關業務特性,編篡修訂「政風工作手冊」。
    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
    擬議。
    定期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
    、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本機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本機關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本機關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政風工作執行情
    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有關機關主
    管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得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
    、社會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
    關主管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九、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  縣長核定後實施。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