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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加強維護公文及陳情檢舉案件保密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投府政三字第70819號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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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維護公文及陳情檢舉案件之保密
    工作,特訂定南投縣政府加強維護公文及陳情檢舉案件保密工作應行
    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處理公文及陳情檢舉案件,除遵照國
    家機密保護辦法等相關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切實辦理。


三、一般公文保密規定如下:
    各單位員工對於本府任何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服
    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公文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
    。非經辦人員不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
    公文之核判、會簽、會稿、調卷時,不得假手本府以外之人員,更不
    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
    本府尚未發出之公文、未定案之政策、計畫,屬有利害關係者,得視
    為本府內部機密文書,非經長官核准,不得將其批示內容及過程,影
    印交付及告知無關人員。
    公文放置時,應背面向上或放於公文夾內,以防被他人窺視。
    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重要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
    內並即加鎖。
    各單位就其主管事務性業務發表新聞時,應指定專人統一辦理。有關
    政策事項,須事先簽報  縣長核定;未經核定,不得對外發表。
    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
    持有之機密文件,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繼續保存之必
    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依規銷燬之。
    私人日記、通信(訊)、撰文及著作,其內容不得涉及機密性公務。
    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洩密
    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
    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件洩漏、遺失時,應即
    報告所屬主管及政風室處理。


四、陳情檢舉案件保密規定如下:
    各單位收辦陳情檢舉不法案件,應以「密件」處理,單位主管應審慎
    區分,並督促收發人員以密件裝於裝封套內加封籤,交承辦人簽收處
    理。
    承辦人處理陳情檢舉案件,不得無故積壓,陳核或送會時,應親自持
    送或密封傳遞,防範洩密。
    為免會辦案件因受會單位處理洩露檢舉內容,承辦人應加註請依據獎
    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對檢舉人身分妥為保密,並以密件信
    封加封籤蓋章後再傳遞,以示負責。
    受會單位處理密件公文,應於啟封前先檢視封籤是否完整,再視同速
    件處理,隨到隨辦,受會時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天。
    為免會辦案件因受會單位公文處理緩慢,影響送會單位處理時效,各
    單位主管應督促承辦人隨時查詢以縮短公文處理時間。
    各單位對陳情檢舉送會案件資料內容,或承辦人加註意見,報請縣長
    批示案件過程,均應予保密,不得將處理結果逕行對外發表或洩露陳
    情檢舉人住居所,以保護陳情檢舉人安全。
    對陳情檢舉案件須實施聯合稽查時,得由業務單位訂定專案保密措施
    ,據以執行。
    會同稽查陳情檢舉案件,須其他單位支援配合時,主辦單位對參與人
    員應實施勤前教育,不得事先告知任務地點,未經許可禁止對外連絡
    ,嚴守保密規定。
    各單位主管平時對屬員處理陳情檢舉案件,應督促依相關保密作業規
    定辦理,對陳情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在事實未查證前,受理單位應予
    保密。
    受理陳情檢舉案件,須函知(復)陳情檢舉人或被檢舉人配合執行事
    項,應分別行文及訂定期日辦理,不得同時並列或副本抄送陳情檢舉
    人及註明被檢舉人姓名、住所,以免洩密。


五、承辦人員及業務主管處理公文或陳情檢舉案件,違反本注意事項者,
    應按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六、本注意事項經縣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