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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政風室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選票安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政三字第144671號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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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防範選票外流,確保選舉安全。


二、作法:由南投縣政府政風室(以下簡稱本室)協助南投縣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縣選委會)規劃及執行選票安全維護計畫,分為選票及投
    票所之安全維護、資料蒐處及反映等項。
    選票安全維護:
    1.選票印製:
      協調縣選委會與警察單位對參加投標廠商事先查核廠商信譽及公司
      營運狀況等相關資料。
      協調警察單位承印廠商員工與選務工作人員辦理查核。
      協調監察小組對於製版、排版之過程應確實監督,並詳予校對。
      印製期間,視需要得應縣選委會要求派員協助監督。
      協調選務與警察單位對選務場所做好門禁管制措施與設施安全維護
      部署。
      協調縣選委會要求選務人員查核選票印製、破損之數量,並核對所
      用紙張及印刷機、套印機上計數器之數字,確實掌握選票印製數量
      。
      協調選務單位對預備選票確實依照規定保管。
    2.選票包裝、點領、分發、運送、保管:
      協助選務單位確實監督選票之包裝、點領、分發、運送。
      協助縣選委會對選票包裝、點領、分發時監督有無異狀,如發現有
      異狀時,應迅速反映處理。
      協調(助)選務單位對選票包裝、點領、分發、運送、保管等工作
      ,應事先予有關人員實地講習,嚴防意外發生。
      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選票在印製場所、縣選委會、作業中心
      時,應確實保管及警戒。
      協調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於領取選票後,對非偏遠地區之投開票
      所,應集中保管於各選務作業中心安全處所,派員晝夜輪班駐守,
      並請警察機關派警駐衛,不得由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私自領回
      保管。
    投開票所:
    1.協調(助)縣選委會辦理選務人員任務講習與狀況處理,要求主任
      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確實督促工作人員提高警覺,嚴防意外事故。
    2.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加強投開票所電力及設施安全維護措施。
    3.協調選務單位確實做好封匭、保管作業。
    資料蒐處及反映:
    1.蒐報選票印製場所門禁管制及設施安全維護缺失資料,並提供權責
      部門改善。
    2.蒐報選票印製、運送、保管等作業流程中有關安全維護缺失資料,
      供有關單位參處。
    3.蒐報投開票所發生縱火、冒領、偽投、攜出、流失等足以影響選票
      安全之資料,供有關單位參處。
    4.蒐報有關賄選資料,如發現確切事實,立即通報當地檢察機關或調
      查站處理,並循體系迅報上級政風機構。
    5.投開票日當天政風室人員應與同級選務單位及上級政風機構保持密
      切聯繫並確保電訊暢通,隨時反映或處理偶發狀況,並協調各相關
      部門加強機關設施維護措施,確保機關安全。


三、聯繫協調事項:
    為掌握重要狀況,應定時與縣選委會聯繫有關選務、選票安全維護事
    宜,遇有急要狀況應即時依規定通報處理。


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