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查及研究工作,組成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縣長兼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副召集人就委員中指派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具有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設計、建築開發管理、土木或結構、造園及景觀設計、交通規劃、文化藝術、環境保育或永續等方面專長之學者專家。
(二)本府都市計畫、建築管理、觀光、交通、消防、文化及有關單位代表。
前項第一款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連任以三任為限。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第二款委員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職務進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案件性質特殊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列席。
三,本會之審議範圍如下:
(一)研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及規範。
(二)審議都市計畫書載明需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建築案件、其他依法令或規定須經本會審議者。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幹事三人至五人辦理相關業務,就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管理、使用管理、城鄉發展等有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召集人核定,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委員應於審議涉及自身利益時離席迴避。
七、本會審議通過之案件,其有變更者應再提本會審議。但未逾簡易變更規模者,逕由建築管理單位查核,免再提本會審議。
八、本會就審議案件性質及關發規模,組成專案小組或幹事會辦理審議,其會議召開及決議準用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辦理。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