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因 921 震災致不堪居住危
樓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山坡地社區、集合式商圈內住宅居民,於
拆除、重建期間(94 年 9 月 20 日前)訴訟、事務、坡地公共安
全或傾斜危樓之監測計、規畫等事宜,使其能於最短期間重建家園,
安居樂業。
二、執行機關(承辦單位):
本府工務局。
三、補助對象:
因震災不堪居住已向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報有案之危樓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本縣因震災不堪居住或有土石流安全之虞者之坡地社區委員會。
凡因震災不堪居住已向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報備有案之危樓,同
街廓內滿十戶以上住宅,並在當地鄉(鎮、市)公所報備有案之修建
委員會。
凡因震災不堪居住已向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報備有案之危樓已拆
除,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用地係以都市計劃內公共設施用地
(例如市場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向鄉(鎮、市
)公所及本府公告報備開發完成使用有案者,自組籌建委員會,並向
當地鄉(鎮、市)公所報備經核准者。
本府核備有案之都市更新會。
補助同社區(街廓)以一次為限,如重複申請者,依申請順序先後核
發。
四、補助經費來源:
「南投縣 921 震災專戶」。
五、補助項目:
事務費。
法律補助費(含不動產糾紛處理業務費)。
坡地或危樓、傾斜扶正、安全監測計畫、規畫費。
六、受理申請補助期間:
即日起至補助經費用罄為止。
七、補助經費額度:
法律補助費:
每一委員會之法律補助費依律師事務所開立之正式收據及法院開立之
收據核實發給。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以下同)二十萬元。
事務費:
1.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申請者,集合公寓式住宅分小型(
100 戶以下者)十二萬元、中型(101 戶以上至 200 戶以下者)
十八萬元、大型(201 戶以上者),補助二十四萬元等。但如為集
合公寓式住宅不得分開按戶數申請。
2.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者,每一委員會辦公室事務費,20 戶
以下者補助六萬元、30 戶以下者補助八萬元、40 戶以下者補助
十萬元。
3.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者,每會補助依第一目及前目標準核發
。
每一坡地社區委員會或危樓、傾斜扶正,其安全監測計畫、規畫費依
所需費用補助百分之五十,最高二十萬元。分二期撥款:
1.第一項第一期撥款:
於完成簽訂合約後檢附合約影印本撥付百分之四十。
2.第一項第二期撥款:
於監測、規劃計劃書完成送本府承辦單位後撥付餘額。
八、申請者應備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申請書(格式附後)。
本縣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九二一震災後建築物全倒、半倒證明書
。
第三點各款之委員會及都市更新會證明文件,如為影印本,需註明與
正本相符並核章。
主任委員身分證影本(雙面影印,限當年度主任委員)及公所核准報
備之最近文件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及簽到名冊(議程中必須提到決議
申請本項補助事宜)及委員會成員名冊地址,其他申請補肋之社區或
重建委員會比照辦理。
簽名印領補助費(以社區、重建主任委員會名義申請)。
申請事務費補助者應檢附經費之估算單(參照申請補助金額多寡)。
申請法律補助費者應檢附律師事務所或法院出具之正式收據(如附影
印本必須註明與正本相符)。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