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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重大交通事故處理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投府警交字第90210860號
法規體系: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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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 890178710  號總統令公布「災害
    防救法」。


二、任務:
    為有效執行重大交通事故應變措施,本府立即成立「重大交通事故處
    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針對重大交通事故發生之查報、狀況
    處置、指揮、管制、執行等,迅速救護處理,恢復交通順暢,減低傷
    亡及財產損失。


三、組織:
   組織圖:
   本中心組織:
  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組織,設指揮官、副指揮官各一人,及相關成員
    若干人,指揮官由縣長或副縣長擔任,副指揮官由警察局長擔任。
  本中心成員應執行本機關與重大交通事故處理有關事項,策劃應變對
    策,採取必要之措施。
   緊急應變小組:
    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局、室、公共事業單位應同時於內部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範例如附件一),以執行本中心所交付之
    搶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四、本中心成員會集及撤離時機:
   會集時機:
    1.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轄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釀成災害時應即成立。其標準如下:
      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
      人以上者。
     重要鐵路平交道或重要道路之交通嚴重受阻者。
      如遇有未達上列 1.2. 兩項標準,但事故嚴重而影響交通或造成群
      眾事件者。 
      具有新聞性、敏感性、社會性之交通事故。
      其他未列事項如認重大者,比照辦理。
   撤離時機:
  縣長或副縣長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撤離。


五、作業方式:
    本中心設於南投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辦理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事
    宜。
    本中心成員會集時,警察局立即向縣長報告並通知各編組局、室、公
    共事業單位派員參加本中心作業。
    通知各編組局、室公共事業單位派員參加本中心編組作業後,由指揮
    官或副指揮官召開事故處理會議,瞭解各編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
    準備情形,指示採取必要處理措施。
    故發生時,各編組單位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
    揮官報告處理情形。
    本中心成員撤離後,各項善後措施,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各相關
    警察分局應於一日內將處理情形報警察局(交通隊)彙整。
   重大交通事故處理行政體系如附件二。


六、作業單位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