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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加強清理欠稅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稅法字第1020244758號 函
法規體系: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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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清理欠稅、充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清理範圍為歷年各項欠稅、一般欠稅、專案欠稅、債權憑證及
    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欠稅。


三、清理方法如下:
    依規定列印欠稅清冊,並依欠稅歸戶索引檔及各稅徵銷檔列印繳款書
    或欠稅催繳書。
    催繳書應認真核對,除已繳納者外,均應統計件數登記後點交催繳人
    員或業務單位、鄉(鎮、市)公所限期催繳取證。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欠稅,應切實予以查明,送請有關單位繳納
    。
    經催繳逾期仍不繳納者,應即移送執行,並洽請行政執行處儘速執行
    結案。
    一般欠稅經催繳確實無法徵起者,應切實查明滯欠原因填註於送達回
    執聯上,並簽名蓋章,業務單位並應分析滯欠原因斟酌情形,通報稅
    務管理單位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及財政部頒訂加強清理欠
    稅要點辦理。


四、獎勵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各鄉(鎮、市)公所會同行政執行處執行徵起欠稅(不包括附加捐費
    、怠報金、利息、滯納金),按南投、埔里、草屯、竹山、集集鎮等
    ,每件徵起金額千分之五計發,名間鄉千分之六計發,鹿谷、中寮、
    國姓、魚池、水里鄉等千分之七計發,信義、仁愛鄉等千分之十四計
    發。但每件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六○○元。
    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徵起欠稅獎勵金
    1.徵起三年內之欠稅比照鄉(鎮、市)公所會同行政執行處執行欠稅
      標準辦理。
    2.徵起三年以前之欠稅(不包括附加捐費、怠報金、利息、滯納金)
      。
    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以每組每月徵起本稅、附加捐、財務罰鍰金額(
    田賦實物按執行時之收購價格折算)為標準,配合執行人員比照行政
    執行處執行人員辦理,其核撥標準如下:
   徵起欠稅一萬元以下者按徵起金額百分之五核撥。
    徵起欠稅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者,就超過一萬元部分按百分之六核
    撥。
    徵起欠稅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者,就超過五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七核
    撥。
    徵起欠稅十萬元以上者,就超過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八核撥。
    每月每組應得獎勵金最高額以一萬元為限。
    行政執行處有關出力人員,移送單位有關出力人員,比照行政執行處
    執行人員成績最高組之標準核撥。
    3.徵起滯納工程受益費:
      按徵收件數每件發給新台幣十元。另按徵起金額(不包含滯納金)
      千分之五發給獎勵金,惟每件不得逾二百元。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在原核定之獎勵金項下支應。


六、本要點經奉 縣長核定後溯自九十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