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照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依法應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
標準如下:
縣政府三成。
稅捐處七成。
三、縣政府部分:將應得之提成獎金作為百分之一百,並按左列比例分配
。
縣長百分之十五。
財政局長百分之十。
財政局員工福利費百分之十。
其餘百分之六十五,由財政局長就局內員工按照職責及工作成績擬定
分配金額呈請縣長核定後分給。
四、稅捐稽徵處部分:將應得之提成獎金作為百分之一百,除先行提撥百
分二十,作為稅務人員互助基金外,餘額再作為百分之一百,按下列
比例分配:
處長百分之七‧五。
副處長百分之二‧五。
普通員工獎金百分之七十二,除處長、副處長不再分配外,其獎金按
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計算之俸額比例分配。
特別獎金百分之十八,由處長統籌分配給直接參與緝獲案件人員及審
理、移送、執行暨勤勞人員,分配時參酌受領人員多寡、職責輕重及
工作成績由稅捐稽徵處另行訂定補充規定。
五、第三、四點獎金分配時,應以實際在職期間日數占分配期間之比例計
算核發。但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四點第四款不適用之。
六、獎金分配之基準日訂為每年端午、中秋、春節三節日之前第十五日為
計算分配獎金之基準日。
七、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