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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主管財務罰鍰提撥主辦查緝機關獎金分配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稅法字第1020244758號 函
法規體系: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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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照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依法應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
    標準如下:
   縣政府三成。
   稅捐處七成。


三、縣政府部分:將應得之提成獎金作為百分之一百,並按左列比例分配
    。
   縣長百分之十五。
   財政局長百分之十。
   財政局員工福利費百分之十。
    其餘百分之六十五,由財政局長就局內員工按照職責及工作成績擬定
    分配金額呈請縣長核定後分給。


四、稅捐稽徵處部分:將應得之提成獎金作為百分之一百,除先行提撥百
    分二十,作為稅務人員互助基金外,餘額再作為百分之一百,按下列
    比例分配:
   處長百分之七‧五。
   副處長百分之二‧五。
    普通員工獎金百分之七十二,除處長、副處長不再分配外,其獎金按
    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計算之俸額比例分配。
    特別獎金百分之十八,由處長統籌分配給直接參與緝獲案件人員及審
    理、移送、執行暨勤勞人員,分配時參酌受領人員多寡、職責輕重及
    工作成績由稅捐稽徵處另行訂定補充規定。


五、第三、四點獎金分配時,應以實際在職期間日數占分配期間之比例計
    算核發。但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四點第四款不適用之。


六、獎金分配之基準日訂為每年端午、中秋、春節三節日之前第十五日為
    計算分配獎金之基準日。


七、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