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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辦理所屬各戶政事務所戶政人員升遷考核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80105177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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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使各戶政事務所戶政人員之升遷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以獎進優秀人員特訂定本規定。


二、各戶政事務所戶政人員之升遷除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
    人員升遷考核要點」規定辦理外並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考評,拔擢人才
    ,其升遷考核評分標準如附表一。


三、本規定所稱之升遷係指各戶政事務所秘書、股長、戶籍員、辦事員、
    書記等升任職務列等表所定較高職等之職務。


四、本府辦理該項人員升遷考核由本府主任秘書、民政局局長、人事室主
    任、各戶政事務所主任、民政局戶政課長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相關
    事宜。


五、各戶政事務所戶職務出缺,除依其他法令規定遞補及同職務列等人員
    調任(辦理調之候選人員列冊作業,比照本規定第六條,請調申請表
    如附表二)外,其升任順序如下:
    第一順位:以各戶政單位(含本府民政局戶政課)具有法定任用資格
              之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優先遴升。
    第二順位:由其他相近職系合格人員(含他縣市)遴補。
    第三順位:報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
    第四順位:報經考試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合格人員。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人員須照附表規定提甄審委員會就各受考人之積分
    高低列冊排定升遷候選人員名次,遇缺再由本府人事室依積分最高之
    前三名陳請縣長圈定一人升補之。


六、辦理升遷候選人員列冊,每年分二期辦理:
    第一期作業:於每年元月一日起辦理,並於元月十日截止受理。
    第二期作業: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辦理,並於七月十日截止受理。
    參加升遷候選人員列冊應填妥升遷考核評分表如附表三,連同有關證
    明文件(影印本),經原職戶政事務所初審後(影印本經兼辦人事人
    員核對蓋章,正本發還),限期內彙送本府人事室提交甄審委員會審
    查列冊,列冊有效期限為半年。


七、第二、四順位之遴選,由本府人事室就合格人事室就合格人員中列冊
    報請縣長核定後依程序辦理派用。


八、各戶政事務所主任職務出缺,其升遷考依規定不受評分之限制,由縣
    長逕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