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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推動九二一震災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投府人任字第89113065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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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紓緩及安定九二一受災戶失業者失業
    期間之生活壓力,透過臨時工作津貼之申請,以協助及激勵其迅速再
    就業,並增補重建人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具有下列要件者得申請本項津貼:
    設籍於本縣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之失業者。
    年滿十五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者。


三、臨時工作津貼之受理申請及審核機關為南投就業服務站;就業服務站
    依職業訓練局分配名額,按申請順序核辦,額滿為止。


四、申請人應檢附書件:
    臨時工作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切結書(如附件二)各一份。
    目前無工作之證明(如離職證明或退休證明等,如因故無法取得,得
    以自行切結方式替代之)。
    參加農保者,需出具農保卡,並檢具「退保證明」。


五、凡符合規定人員,可逕洽南投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各鄉鎮市公所應
    積極督促村里幹,確實查訪轄區內受災戶失業者,並協助其提出申請
    ;以解決其生活問題。


六、安排臨時工作之機關:
    本府各單位(由人事室及社會局辦理)。
    本府所屬各機關(由人事單位辦理)。
    各鄉鎮市公所(由人事單位辦理)。
    上述各機關因重建所需人力,請填具求才登記表(如附件三),向南
    投就業服務站提出登記。


七、各機關九二一亟需重建之人力為了節省人事費之擴大支出,請儘量遴
    用臨時工作津貼人員,以增補人力,並將工作機會隨時送南投就業服
    務站辦理求才登記,一方面也可解決災民就業問題。


八、機關應負擔勞保(第五級)及健保費用依標準核計,併薪資清冊於次
    月初,送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撥款。


九、辦理本項工作績優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得函請本府予以敘獎或依權
    責予敘獎。
    每年節省人事費用 50 萬元以下者,嘉獎壹次。
    每年節省人事費用 50 萬元以上者,100 萬元以下者,嘉獎貳次。
    每年節省人事費用 100  萬元以上者,300 萬元以下者,記功壹次。
    每年節省人事費用 300  萬元以上者,記功貳次。


十、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臨時工作津貼作業須知辦理。


十一、其他
      從事臨時工作期間,各機關應依勞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確保其權益,僱主分攤保費由台
      中區就業服務中心支應。
      從事臨時工作者出勤管理及事病假處理原則,依各機關規定辦理;
      惟每週有二日之有給求職假。
      申請人如有不實之申領,除追回已給付津貼外,並需負一切法律責
      任,且在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