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紓緩及安定九二一受災戶失業者失業
期間之生活壓力,透過臨時工作津貼之申請,以協助及激勵其迅速再
就業,並增補重建人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具有下列要件者得申請本項津貼:
設籍於本縣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之失業者。
年滿十五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者。
三、臨時工作津貼之受理申請及審核機關為南投就業服務站;就業服務站
依職業訓練局分配名額,按申請順序核辦,額滿為止。
四、申請人應檢附書件:
臨時工作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切結書(如附件二)各一份。
目前無工作之證明(如離職證明或退休證明等,如因故無法取得,得
以自行切結方式替代之)。
參加農保者,需出具農保卡,並檢具「退保證明」。
五、凡符合規定人員,可逕洽南投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各鄉鎮市公所應
積極督促村里幹,確實查訪轄區內受災戶失業者,並協助其提出申請
;以解決其生活問題。
六、安排臨時工作之機關:
本府各單位(由人事室及社會局辦理)。
本府所屬各機關(由人事單位辦理)。
各鄉鎮市公所(由人事單位辦理)。
上述各機關因重建所需人力,請填具求才登記表(如附件三),向南
投就業服務站提出登記。
七、各機關九二一亟需重建之人力為了節省人事費之擴大支出,請儘量遴
用臨時工作津貼人員,以增補人力,並將工作機會隨時送南投就業服
務站辦理求才登記,一方面也可解決災民就業問題。
八、機關應負擔勞保(第五級)及健保費用依標準核計,併薪資清冊於次
月初,送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撥款。
九、辦理本項工作績優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得函請本府予以敘獎或依權
責予敘獎。
每年節省人事費用 50 萬元以下者,嘉獎壹次。
每年節省人事費用 50 萬元以上者,100 萬元以下者,嘉獎貳次。
每年節省人事費用 100 萬元以上者,300 萬元以下者,記功壹次。
每年節省人事費用 300 萬元以上者,記功貳次。
十、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臨時工作津貼作業須知辦理。
十一、其他
從事臨時工作期間,各機關應依勞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確保其權益,僱主分攤保費由台
中區就業服務中心支應。
從事臨時工作者出勤管理及事病假處理原則,依各機關規定辦理;
惟每週有二日之有給求職假。
申請人如有不實之申領,除追回已給付津貼外,並需負一切法律責
任,且在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