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懲依據:
依據稅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卅三、卅四、四十一、四十二、四十
四條及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台財稅字第八四一六五七六一六號
函頒「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作業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目的:
為期達到公平納稅,維護優良納稅風氣,並養成同仁積極主動、負責
態度及激勵士氣,俾使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欠稅,以增裕庫收。
三、獎懲對象:
主辦清理欠稅之實際出力人員。
協辦清理欠稅移送執行或辦理稅捐保全之實際出力人員。
擔任策劃督導、實際出力之課長、分處主任、股長。
四、獎勵期間:
承辦人員:依其承辦案件逐案適時檢討辦理獎勵。
股長每年應以六月卅日及十二月卅一日各辦理獎勵一次(以屬員核定
發布敘獎令之日期為基準日)。
課長、分處主任應以每年十二月卅一日辦理獎勵一次(基準日同前項
)。
五、獎勵條件與標準:
獎勵條件:
承辦人員部分:
1.凡徵起逾滯納期或移送執行案件之同一納稅義務人之欠稅(包括本
稅、罰鍰、滯納金、利息及教育捐)且已達到敘獎標準表內規定之
標準者。
2.凡徵起經執行後准予分期繳納(含執行命令)案件,應於最後一期
到期後,始可辦理敘獎,惟應受敘獎人員,如因職務異動時,得就
同一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總金額達到敘獎標準者,先行報請敘獎
,至其餘部分再徵起時,不請敘獎。
3.達到第 1. 、2. 款敘獎標準者,每案以一人敘獎為原則,最高不
得超過二人,惟因案情特殊,且徵起金額超過最高敘獎標準二分之
一以上者,每案敘獎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督導人員部分:
1.督辦清理欠稅業務之課長、股長以轄內同一獎勵期間,經核定之徵
起欠稅敘獎案件達四案以上者,以實際出力人員敘獎令中最高獎度
辦理核獎,至未達四案者降一級敘獎。但最高獎度僅嘉獎一次者則
不予敘獎。
2.督導清理欠稅業務之分處主任、股長得比照總處課長、股長規定辦
理獎勵。但分處轄區徵起之案件已辦理敘獎者,不得再重複併計總
處課長、股長中辦理敘獎。
3.課長、分處主任、股長經獨力承辦徵起之案件,確具事證者,得依
獎勵標準規定核獎,惟不得重複併計。
4.督辦清理欠稅業務之課長、分處主任、股長如發生職務異動時得先
行依本要點辦理敘獎,接任人員自到職之日起依屬員所簽報之敘獎
案件並經發布者,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獎勵標準:
1.金額
單位:元
2.計算方式:
凡徵起同一納稅義務人不同欠稅期間之欠稅時,依滿三年以上欠稅
數加倍併計未滿三年之欠稅數,再按符合「未滿三年欠稅」之獎勵
標準予以獎勵。
徵起之欠稅如係因政府徵收土地發放補償費、退稅抵繳、欠稅人為
辦理財產移轉登記或為解除出境限制而自動清繳、對於法院強制執
行案件登記參與分配受償者及已提供擔保者,均不得列入敘獎。
六、懲處期間:
承辦人員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就其承辦案件接
受檢查有無達到懲處標準辦理。
課長、分處主任、股長應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依其屬
員核定發布懲處令之日期為基準日檢討有無達到懲處標準辦理。
七、懲處條件與標準:
承辦人員依所經辦案件在半年內如有下列情事累計達五件以上(含五
件)應予申誡一次處分,達八件以上(含八件)應予申誡二次處分。
1.凡合於「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
五條規定案件,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延誤函報財政部
核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或解除出境限制者。
2.未依規定或延誤辦理欠稅人財產禁止處分登記者。
3.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暨「執行憑證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欠
稅人經濟狀況調查或調查不實者。
4.鉅額欠稅案件未辦理專案移送者。
5.逾越徵收期限之欠稅案件未依規定辦理註銷者。
6.疏於注意致未申報租稅債權參與債權分配者。
承辦人員所經辦案件在半年內如有下列情事累計達三件以上(含三件
)應予記過一次處分,未達三件者申誡一次處分。
1.凡合於「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
五條規定之案件,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延誤函報財
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致欠稅人出境或未依規定解
除出境限制致影響納稅人權益者。
2.未依規定或延誤辦理欠稅人財產禁止處分登記致欠稅人移轉財產造
成庫收損失者。
3.欠稅金額超過二十萬元以上之執行憑證如欠稅人已有不動產或繳納
能力,但因調查不實有所疏漏者。
4.鉅額欠稅案件未辦理專案移送致欠稅無法執行造成庫收損失者。
5.疏於注意致未申報租稅債權參與債權分配之欠稅金額(債權)超過
二十萬元以上者。
課長、分處主任、股長半年內其所屬經辦人員受處分者,如有下列情
事應連帶處分:
1.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次以上受申誡處分或其中一人次受記過處分應
予連帶申誡一次處分。
2.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次以上受記過處分應予連帶記過一次處分。
八、依據本要點辦理專案獎懲之案件,其中敘獎部分應詳述執行經過情形
及有關人員在執行過程當中所擔任之工作(並檢附具體事證資料、移
送書、繳納收據、簽報敘獎之文書等影本),懲處部分並應比照敘獎
方式將該案各階段處理時間及延誤情形責任歸屬詳述作為審查之依據
。
九、凡符合報請敘獎案件,承辦人應於稅款徵起二個月內簽報;課長、分
處主任、股長應於獎勵期間過後二個月內簽報,並以簽報之日為準,
逾期不予受理。
十、承辦人員違反第七點第一、二項各款規定情事者檢查人員應設專簿列
管登記,已達到處分標準者及股長已符合第七點第三項各款規定應予
處分時,應由其直屬長官負責簽報議處,至於課長、分處主任如符合
第七點第三項各款規定應予處分時,由處長責成人事單位簽報議處。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十二、本要點經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