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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人員職位(工作)輪調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90169076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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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人員交換工作經
    驗、激發潛能,提高工作績效,特依本府新政府再造工程方案實施綱
    領訂定本要點。


二、除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外,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委任職以上人員適用
    本要點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職位(工作)輪調:
    課(股)長以上人員:
    1.凡擔任同一職位工作已滿三年者,應由人事單位於次年一月份將名
      冊併同平時成績考核紀錄,簽請機關首長辦理必要人員之輪調。但
      必要時並得隨時辦理之。
    2.調任人員應就其任該職以來平時考核成績等第,依下列規定調任:
    考列特優之主管,調升高一級(或高一職等)或較重要之主管職位;
    列優良者調任較重要之主管職位或調任高一級(或高一職等)之非主
    管職位;列為平常者調任同等級職位;列不佳者調任同職等之非主管
    職位或業務較簡之主管職位。
    考列特優之非主管人員,調任高一級(或高一職等)或同等級主管職
    位,或高一級非主管職位;列優良者調任高一級(或高一職等)或較
    重要非主管職位;列平常者調任同等級職位;列不佳者調任業務螭簡
    或次一級(或次一職等)之職位。
    前款以外委任職以上人員:
    1.凡擔任同一職位工作已滿三年者,應由人事單位於次年一月列冊通
      知各單位(機關)辦理職位(工作)輪調,經機關首長核可後辦理
      必要人員輪調。
    2.調任人員應就其任該職以來平時考核成績等第,依下列規定辦理調
      任:
      職位(工作)輪調以內部單位相近職系相當為範圍。
      成績考核列特優者調升高一級(或高一職等)或同等級主管職位,
      或高一級非主管職位;列優良者調任同等級較重要非主管職位;列
      平常者調任同等級職位;列不佳者調次一級(或次一職等)或業務
      較簡職位。
    3.被輪調人員如因新任工作確無法適任時,得陳述理由申請改調派,
      但以一次為限。
    4.應行辦理職位(工作)輪調人員,如確因業務需要,或無其他相當
      職位人員可予輪調時,得專案簽陳機關首長核可暫緩辦理。
    職期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平時考核:
    1.時間: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考評一次。
    2.方式:
      本府各單位主管、秘書及所屬各機關首長:採用平時考核表 A  表
      ,由縣長考評之。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課(股)長以上人員:採用平時考核表 B
      表,由單位(機關)主管(首長)考評,以面談方式進行,本府各
      單位並應將考核結果陳請縣長核閱。
      前二子目以外委任職以上人員:採用平時考核表 C  表,由課(股
      )長初評,以面談方式進行,經單位(機關)主管(首長)複評,
      本府各單位並應將考核結果陳請縣長核閱。
    3.等次:
      特優:90  分以上。
      優等:80  分以上不滿 90 分。
      平常:70  分以上不滿 80 分。
      不佳:69  分以下。


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