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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投府文資字第90053433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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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縣長兼任,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本府城鄉發展局 、地政局代表各一人
   本府文化局、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學術機構代表一人
   學者專家四-五人
   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四-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
    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三、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歷史建築調查及登錄或廢止登錄事項之審議。
   歷史建築保存、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事項之審議。


四、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並代行主席
    職務。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五、本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歷史建築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
    列席,必要時並得舉行公聽會。


六、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由本府文化局兼辦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膳雜費、出席費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函頒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