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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045954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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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推行文化建設,倡導正當藝文活動,並使用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發揮社會 教育功能,達成提昇文化水準之目的,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場地係指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演藝廳、演講廳、廣場及圖書館大樓七樓電影放映
        廳及國際會議廳。
第三條 本場地管理機關為文化局。
第 四條  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之活動,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
一、舉辦戲劇、音樂、舞蹈及電影等文化活動者。
二、舉辦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及專題講座。
三、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活動者。
四、經文化局核准之各種社團集會。
第五條 凡舉辦有關文化及社教活動,均得申請使用本場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二、有損本場地建築及設備之虞者。
三、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四、其他經文化局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六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備或器材者,應繳納場地維護費、設備、器材使用費;其收費基準,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七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文化局申請,經核准使用者,應即繳納場地維護費百分之三十為訂金, 餘額應於使用前三日繳清,逾期以棄權論。
第八條 使用本場地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使用人應按重置價格負責賠償。
未經文化局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或其他各項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等相關設備時,其相關費用及使用後之回復原狀應經文化局審查同意後辦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費使用本場地:
    一、政府機關舉辦之國家慶典或國家紀念日活動。
    二、本縣各機關、學校舉辦之全縣性活動。
    三、與文化局合辦之各項活動。
第十條 本場地使用時段如下
       一、演藝廳、廣場:
       (一)上午場: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場: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二、演講廳:
       (一)上午場: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圖書館大樓七樓電影放映廳及國際會議廳:
       (一)上午場: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十四時至十七時。
        前項每場次以三小時為一基數,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超出三小時另加收超時費。         
        排演、預演(含場地佈置)時間必須配合本局場地空檔及上班時間舉行,每場限定一次排演、預演(含場地佈置)。
第十一條 本場地每週一及公告休館日,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申請者在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無息退還 所繳費用:
一、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舉辦活動,有使用本場地之必要與急迫者,經通知申請者改期而無法改期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者如需設售票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文化局指定之地點為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