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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 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退字第1140112873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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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目的:
為倡導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四、適用對象:
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機關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參加或眷屬自費參加。
五、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六、經費編列:
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
七、附則
(一)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踴躍參與。
(二)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得視活動性質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書面契約。
(三)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商租借各級學校場地或其他公共設施,其經管機關應儘量配合開放使用。
八、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