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要點所指土石採取,應包括河川及陸地土石而言。
二、在本縣申請採取土石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在本縣辦妥營利事業登記。
三、為兼顧河床及陸坡地之穩定,最大直徑超過五十公分之石塊一律禁止
採運。但因颱風所產生應清除之土石最大直徑在一百五十公分以下者
不在此限。
四、土石採取業者應於開工前向本府繳納保證金。陸地採取部份每公頃參
拾萬元,河川採取部份每公頃貳萬元,否則不予核准開工並撤銷採取
許可,如因土石採取作業失當或運輸致生任何損害時,本府除依相關
法令處理外,並得動支本保證金。如不續採且無損害情事發生者,無
息發還。
五、本補充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