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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30777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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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之諮詢事項。
六、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七、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為當然委員,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
十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聘(派)兼之;其
任期均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派)之。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
人士。


第 4 條
本會得分組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每組各置委員六人至十人,並以一人為
召集人,均由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委員擔任。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衛生局有關業務
現職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6 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
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第 7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8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9 條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