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縣民健康,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於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民眾,且為本縣轄區內之水源及
住家使用非營利者,其飲用水均可向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
環保局)申請檢驗。
三、申請水質檢驗者可填妥申請書,以電話或親自至本府環保局辦理之。
申請水質檢驗應繳納檢驗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府環保局另訂之。
四、本府環保局受理申請後,排定日期派員會同申請人採樣。
五、受檢水樣於檢驗過程中,因水樣中含有足以干擾檢驗之物質,致部分
項目無法檢驗者,即予取消該項目之檢驗,並不得退費。
六、本府環保局應發給申請人檢驗報告乙份,申請人不得以此報告記載事
項或字號作為宣傳廣告及商業推銷之用;檢驗報告記載事項僅對受委
託檢驗樣品負責。
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