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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劃字第1130293756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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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辦理公辦市地重劃審議事項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九)其他有關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本會辦理自辦市地重劃審議事項如下:

(一)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之審議。

(二)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之審議。

(三)申請核定負擔總計表。

(四)調處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數額異議或拒不拆遷調處之審議。

(五)涉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八條解散籌備會或重劃會。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與土地所有權人有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並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主計處處長。

(四)本府工務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本府建設處處長。

(七)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

(八)本府計畫處處長。

(九)正辦理中之重劃轄區鄉(鎮、市)長。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遇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由本府人員兼任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第九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土地重劃科科長兼任,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為主席。

本會需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並不得承攬南投縣市地重劃區工程。

八、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審議或調處案件必要時,視案件情況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

九、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十、本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人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一、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