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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劃字第90117680號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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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設市地重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學者、專家二人。
    本府主任秘書。
    本府財政局局長。
    本府主計室主任。
    本府工務局局長。
    本府地政局局長。
    正辦理中之重劃轄區鄉(鎮、市)長若干人。
    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第八款之委員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但依地方制度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推選之委員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
    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局局長兼任,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府遴
    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
    本府主任秘書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縣市地重劃區工程。


七、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解案件必要時,得邀請
    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
    應提會報告。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
    人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一、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