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設市地重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學者、專家二人。
本府主任秘書。
本府財政局局長。
本府主計室主任。
本府工務局局長。
本府地政局局長。
正辦理中之重劃轄區鄉(鎮、市)長若干人。
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第八款之委員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但依地方制度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推選之委員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
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局局長兼任,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府遴
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
本府主任秘書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縣市地重劃區工程。
七、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解案件必要時,得邀請
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
應提會報告。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
人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一、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