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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宗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74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投府民禮字第10022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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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寺廟、教堂健全發展,特設置南
    投縣宗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宗教團體組織與輔導其正常發展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寺廟、教堂之教義、祭典或法會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寺廟、教堂修建之諮詢事項。
(四)研訂寺廟、教堂推行中華文化復興工作事項。
(五)其他有關宗教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請兼任之,任期二
    年,得連聘連任,縣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一)專家學者。
(二)有關業務人員。
(三)熱心人士。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長兼任,幹事二人至四人,由本
    府派員兼任之,負責辦埋本會幕僚事務。


五、本會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於開會
    出席時可核實,依照省定標準支給出席費。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以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
    任主席。


七、本會議決事項,報請本府送交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參酌採行。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