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寺廟、教堂健全發展,特設置南
投縣宗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宗教團體組織與輔導其正常發展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寺廟、教堂之教義、祭典或法會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寺廟、教堂修建之諮詢事項。
(四)研訂寺廟、教堂推行中華文化復興工作事項。
(五)其他有關宗教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請兼任之,任期二
年,得連聘連任,縣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一)專家學者。
(二)有關業務人員。
(三)熱心人士。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長兼任,幹事二人至四人,由本
府派員兼任之,負責辦埋本會幕僚事務。
五、本會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於開會
出席時可核實,依照省定標準支給出席費。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以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
任主席。
七、本會議決事項,報請本府送交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參酌採行。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