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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特優村里長績優村里幹事暨資深鄰長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投府民治字第89148471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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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發揮村、里功能,鼓勵村、
里長及村、里幹事積極推行村、里業務工作暨慰勉服務資深績優鄰長,以
提高服務熱忱,特訂定本要點。
一、特優村、里長選拔條件如下:
(一)基本條件:
      1.現任村、里長且擔任該職務至少四年(一屆)以上者。
      2.勤奮為民服務,最近三年內未受刑事處分者。
(二)特殊條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例之一以上者)
      1.熱心公益,具有「好人好事」事蹟者。
      2.積極參與推動綠化、美化環境,消除髒亂,維護村、里環境衛生
        工作,著有績效者。
      3.推展村、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具有創新性之特殊表現,成績優
        異者。
      4.推行村、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蹟
        者。
      5.積極參與救災工作,並對防災業務著有績效者。
      6.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村、里長楷模者。
二、每年依據「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定由內政部頒給內政獎章任
    職滿三十年或四十年以上之資深績優村、里長,得由本府併同特優村
    、里長辦理表揚。
三、績優村、里幹事選拔條件如下:
(一)基本條件:
      1.現任村、里幹事服務年資連續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
        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2.工作認真,積極進取,品德優良者。
(二)特殊條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以上者)
      1.辦理村、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圓滿完成,有具體事蹟者。
      2.對村、里業務研究創新,提出建議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而獲
        採行者。
      3.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村、里幹事楷模者。
四、特優村、里長每鄉(鎮、市)選拔一人,村里數在廿一村里以上者,
    得增選一人。績優村、里幹事每鄉(鎮、市)選拔一人。
五、資深績優鄰長選拔條件如下:
(一)現任鄰長且服務年資累積滿五十年而未曾接受本項表揚者。
(二)最近三年內未受刑事處分者。
(三)服務年資累積滿三十年、四十年者,得由鄉(鎮、市)公所視實際
      需要辦理表揚。
(四)依第一項選拔之鄰長,由本府頒給獎狀,請鄉(鎮、市)公所轉發
      並於適當場合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