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投府財產字第900816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審
    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申請人,以依「南投縣縣有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承租人為限。但依其他法令得核發
    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亦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承租縣有土地,符合南投縣縣有租賃契約約定者,得申請核發
    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附件一)。


四、申請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申請核發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清冊(附件三)。
(三)租賃契約影本。
(四)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著色表示)。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
(六)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用途證明文件。
(七)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
(八)切結書(附件四、五)。
(九)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五、申請核發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案件,由管理機關受理,並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書面審核。
(二)現場勘查。
(三)經審核同意核發者,管理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請縣議
      會審議同意並報內政部核准後再行核發。


六、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應重新申請。


七、本縣各縣(鎮、市)公所辦理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核事項,未訂
    有審查規定者,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