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權字第1150007137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公地承租人申請承領公地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申請承領公地糾紛、異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三)關於公地放領業務推動之協助事項。

(四)其他與公地放領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由本府秘書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地政處處長為為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政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建設處處長。

(四)觀光處處長。

(五)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農業處處長。

(七)本府租佃委員會委員(一人)。

(八)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九)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及農業課長(各一人)。

四、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置秘書一人,由地政處公地放領承辦科科長擔任、幹事一人由公地放領承辦人員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文書會議記錄及其他應辦事項。

六、本小組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執行工作所需經費,於本府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