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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投府地用字第90019138號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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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有耕地放領實
    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職掌如左:
    1.關於公地承租人申請承領公地之審查事項。
    2.關於申請承領公地糾紛、異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3.關於公地放領業務推動之協助事項。
    4.其他與公地放領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由本府主任秘書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1.財政局長。
    2.工務局長。
    3.城鄉發展局長。
    4.觀光局長。
    5.環保局長。
    6.農業局長。
    7.地政局長。
    8.縣租佃委員(一人)。
    9.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10.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及農業課長(各一人)。


四、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地政局長
    代理之。


五、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召集人就本府職員中調兼,承召集人
    之指示辦理文書會議記錄及其他應辦事項。


六、本小組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執行工作所需經費於本府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


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