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有耕地放領實
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職掌如左:
1.關於公地承租人申請承領公地之審查事項。
2.關於申請承領公地糾紛、異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3.關於公地放領業務推動之協助事項。
4.其他與公地放領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由本府主任秘書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1.財政局長。
2.工務局長。
3.城鄉發展局長。
4.觀光局長。
5.環保局長。
6.農業局長。
7.地政局長。
8.縣租佃委員(一人)。
9.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10.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及農業課長(各一人)。
四、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地政局長
代理之。
五、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召集人就本府職員中調兼,承召集人
之指示辦理文書會議記錄及其他應辦事項。
六、本小組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執行工作所需經費於本府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
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