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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30205198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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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

        護費用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二)設籍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三)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

       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

三、補助項目:

合前點補助對象者,罹患傷病住院期間,經醫院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之

看護費。

四、補助標準:

   (一)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一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二)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年最高補助

          新臺幣十八萬元。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自看護行為發生起三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申請,並由各鄉(鎮、市)公所初核後,再送本府社會處複核

       審定。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診斷書。

     4.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員出具住院期間需聘雇專人看護證明。

     5.看護費用支出收據。

     6.合於第二點補助對象之資格證明。

     7.看護切結書。

     8.看護工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