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
師資格檢定及教師實習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審查教育實習機構之良
莠,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教育實習機關,係指經師資培育機構遴選供教育實習之本
縣公私立中小學校及幼稚園。
三、前點教育實習機構之審查,由本府教育區學務課、體健課、國教課、
社教課、特教課依下列認定標準依權責共同辦理審查。
辦學績效良好:
1.校長辦學理念正確,落實教育政策。
2.行政組織健全,軟硬體設施齊備,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
3.最近二年來,學校無違規情事遭限期改善以上之處分。
4.最近三年來,曾有二年獲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獎助私立學校獎助金獎
助或經本府評鑑績優有案。
具有足夠合格師資:
1.公立學校部分:
高中職、國民中學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國民小學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2.私立學校部分:
高中、職普通科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高中、職職業類科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中小學校及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地理位置以師資培育機構利於輔導者為原則。
四、經師資培育機構遴選供教育實習之學校,應出具同意函並填妥認定標
準表(如附件),由師資培育機構函報本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