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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模範父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政字第108008296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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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模範父親代表選拔確實達到公
    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評審標準:
    必備條件:
    1.凡居住本縣行政區域內滿三年以上者。
    2.修德守法,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3.未曾當選為模範父親代表接受表揚者。
    評審項目:
    1.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其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者
      。
    2.敦品向善,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者。
    3.敦親睦鄰,熱心公益,家庭生活美滿,為鄰里所推崇者。
    4.關心社區、愛鄉愛國,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有具體事蹟者。
    5.盡忠職守,犧牲奉獻,服務社會國家具重大貢獻者。
    6.堅忍刻苦,撫育身心障礙子女或本身為身心障礙者撫育子女,使其
      奮鬥有成,確有貢獻者。


三、選拔程序:
    鄉、鎮、市級模範父親代表:
    1.以各鄉、鎮、市為選拔單位,每一鄉鎮市就轄內各村里、機關、學
      校、團體所推薦之候選人,選拔模範父親代表三人(三人之中須含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第六目之資格者一人),參加縣級模範父
      親代表之評選。
    2.各鄉、鎮、市應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共組成評選委員會
      ,就轄內各村里、機關、學校、團體所推薦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
      審標準公正、客觀評審。
    縣級模範父親代表:
    1.本府應評選一般模範父親代表十三人及身心障礙者模範父親代表五
      人,合計十八人為縣級模範父親代表。
    2.本府應邀請轄內機關、學校、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就各
      鄉、鎮、市遴薦之候選人中每一鄉鎮市評選一人為縣級一般模範父
      親代表,及就各鄉鎮市所推薦之身心障礙模範父親代表,評選五人
      為縣級模範父親代表。


四、公布當選名單:
    由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於父親節前一或二星期正式公布模範父親代表
    名單。
    評審結果由本府通知當選人,並副知各鄉鎮市公所。


五、表揚方式:
    經本府評選出之全縣模範父親代表,由本府於父親節大會中予以公開
    頒獎表揚。


六、附則
    本府應視實際需要派員分赴各鄉、鎮、市督導選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