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台灣省教師進修計畫-長青專案辦理。
二、目標:
鼓勵教師研究進修,充實教學新知,增進教學效能。
加強發展與改進各科教材教法,促進有效教學,提昇教學品質。
三、指導單位: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國立台中師範學院。
台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
台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
四、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五、參加對象: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
六、實施內容:
各科教材教法有關之研習進修活動。
教育文化講座及其他有關教學進修活動。
七、實施方式:
全縣性進修活動:
1.辦理單位:以本府教育局辦理或委託有關文教單位辦理。
2.參加原則:縣政府依活動性質採自願參加或指定對象參加。
3.實施時間:除縣政府依規指定特定對象參加的時間外,其餘各項活
動均以不影響正常上課為原則。
4.認可及考核:
進修時數採累積制、採記之時數由縣政府審核後公布之。
由縣政府教育局派員或指定專人督導及在進修卡上簽章認可。
區域性進修:
1.辦理單位:由縣政府指定學校辦理或由學校自願申請,經教育局核
定後辦理。
2.參加原則:採自願報名參加為原則。
3.實施時間:以在星期三下午或星期例假日實施,不影響正常教學為
原則。
4.認可及考核:由本府指定承辦學校校長或由駐區督學負責督導及在
進修卡上簽章認可。
5.承辦學校須於活動前一個月擬定具體實施計畫,函報本府教育局核
定後實施。
八、經費:
個人進修經費採自費負擔為原則,學校可酌情予以補助。
執行計畫所需經費,縣府除酌情補助相關行政費用外,均採自給自足
為原則。
經費處理應組成小組負責,專款專用,並力行經費公開。
九、附則:
研習人員參加經本府核可之研習活動,於研習時間得予公差(登記)
,並應按研習時間參加研習,研習期間若請假或無故缺席者,不予以
採計研習時數。
各校應將教師參加進修研習之情形,視為成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十、本實施計畫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或補充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