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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教師短期進修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投府教督字第30491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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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台灣省教師進修計畫-長青專案辦理。


二、目標:
    鼓勵教師研究進修,充實教學新知,增進教學效能。
    加強發展與改進各科教材教法,促進有效教學,提昇教學品質。


三、指導單位: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國立台中師範學院。
    台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
    台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


四、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五、參加對象: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


六、實施內容:
    各科教材教法有關之研習進修活動。
    教育文化講座及其他有關教學進修活動。


七、實施方式:
    全縣性進修活動:
    1.辦理單位:以本府教育局辦理或委託有關文教單位辦理。
    2.參加原則:縣政府依活動性質採自願參加或指定對象參加。
    3.實施時間:除縣政府依規指定特定對象參加的時間外,其餘各項活
      動均以不影響正常上課為原則。
    4.認可及考核:
      進修時數採累積制、採記之時數由縣政府審核後公布之。
      由縣政府教育局派員或指定專人督導及在進修卡上簽章認可。
    區域性進修:
    1.辦理單位:由縣政府指定學校辦理或由學校自願申請,經教育局核
      定後辦理。
    2.參加原則:採自願報名參加為原則。
    3.實施時間:以在星期三下午或星期例假日實施,不影響正常教學為
      原則。
    4.認可及考核:由本府指定承辦學校校長或由駐區督學負責督導及在
      進修卡上簽章認可。
    5.承辦學校須於活動前一個月擬定具體實施計畫,函報本府教育局核
      定後實施。


八、經費:
    個人進修經費採自費負擔為原則,學校可酌情予以補助。
    執行計畫所需經費,縣府除酌情補助相關行政費用外,均採自給自足
    為原則。
    經費處理應組成小組負責,專款專用,並力行經費公開。


九、附則:
    研習人員參加經本府核可之研習活動,於研習時間得予公差(登記)
    ,並應按研習時間參加研習,研習期間若請假或無故缺席者,不予以
    採計研習時數。
    各校應將教師參加進修研習之情形,視為成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十、本實施計畫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或補充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