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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模範母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政字第108008296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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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模範母親代表選拔確實達到公
    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評審標準:
    必備條件:
    1.凡居住本縣行政區域內滿三年以上者。
    2.修德守法,實踐倫理孝道,且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3.未曾當選為模範母親代表接受表揚者。
    評審項目:
    1.茹苦含辛、相夫教子、並鼓勵配偶參與子女的教養責任,教導子女
      健全發展,有所成就。
    2.鼓勵子女從事對國家社會發展具有貢獻之工作,富國家民族意識者
      。
    3.敬業、合群、忠於職守,積極奉獻自我,負擔家計生活,確有貢獻
      者。
    4.關懷社會、捐錢出力、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確有貢獻足資楷模者。
    5.長期侍奉親長至孝、敦親睦鄰,素為鄰里推崇者。
    6.關心鄰里、愛鄉愛國,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
      及地方表率者。
    7.堅忍刻苦,撫育身心障礙子女或本身為身心障礙者撫育子女,使其
      奮鬥有成,確有貢獻者。


三、選拔程序:
    鄉、鎮、市級模範母親代表:
    1.以各鄉、鎮、市為選拔單位,每一鄉鎮市就轄內各村里、機關、學
      校、團體所推薦之候選人,選拔模範母親代表三人(三人之中須含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第七目之資格者一人),參加縣級模範母
      親代表之評選。
    2.各鄉、鎮、市應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共組成評選委員會
      ,就轄內各村里、機關、學校、團體所推薦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
      審標準公正、客觀評審。
    縣級模範母親代表:
    1.本府應評選一般模範母親代表十三人及身心障礙者模範母親代表五
      人,合計十八人為縣級模範母親代表。
    2.本府應邀請轄內機關、學校、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就各
      鄉、鎮、市遴薦之候選人中每一鄉鎮市評選一人為縣級一般模範母
      親代表,及就各鄉鎮市所推薦之身心障礙模範母親代表,評選五人
      為縣級模範母親代表。


四、公布當選名單:
    由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於母親節前一或二星期正式公布模範母親代表
    名單。
    評審結果由本府通知當選人,並副知各鄉鎮市公所。


五、表揚方式:
    經本府評選出之全縣模範母親代表,由本府於母親節大會中予以公開
    頒獎表揚。


六、附則
    本府應視實際需要派員分赴各鄉、鎮、市督導選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