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培養失學國民具聽、說、讀、寫、算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
能,提高教育程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視當地實際需要,指定轄區國
民小學辦理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由指定學校擬具
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計畫函報本府核准後設立。國小補校並得與
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國小補校停辦應報本府核准。
第 三 條 國小補校一律稱為「南投縣○○鄉(鎮、市)○○國民小學附
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其員額編制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國小補校兼任人員工作費,其支給標準如附表。
國小補校教師授課鐘點費比照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標準計支。
國小補校校務主任及組長日間授課時數,按補校班級數依本縣國民
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規定排課。
第 四 條 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修業期限為一年,高級部修業
期限為二年,其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悉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但應年滿十二足歲以上,並由學
校予以編級測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
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第 六 條 國小補校新生班級人數達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
得設第二班,山地或偏遠地區得視實際情形報本府核准酌予減少。
第 七 條 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
及設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
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第 八 條 〈刪除〉。
第 九 條 國小補校學生入學及轉學,得不受學區之限制,其招生應報本府
核定。
第 十 條 各鄉(鎮、市)公所每年應限期查報失學民眾志願就讀
國小補校人數,報由本府統籌招生班級數,憑以編列經費預
算,並指定就近國民小學辦理國小補校。人數較少時,可由
鄰近鄉(鎮、市)併入交通方便之國民小學辦理。
第十一條 國小補校所需經費,比照國民小學預算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辦理國小補校績優之學校,由本府酌予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