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南投縣所轄國民小學設進修部實施國民補習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視當地實際需要,指定轄區國民小學辦理進修部,由受指定國民小學擬具計畫函報本府核准後設立。
國民小學進修部停辦應報本府核准。
第 三 條 國民小學進修部教師授課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計支。
國民小學進修部主任及組長日間授課時數,按進修部班級數依南投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規定排課。
第 四 條 國民小學進修部分初、高級。初級修業期限為一年,高級修業期限為二年。
第 五 條 國民小學進修部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其招生班級數應報本府核定。
第 六 條 國民小學進修部學生應年滿十五歲以上,並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
第 七 條 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人數達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得設第二班。
前項新生班級成班人數得視實際申請入學情形報本府核定後酌予減少。
第 八 條 國民小學進修部應優先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備,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第 九 條 各鄉(鎮、市)公所每年應限期查報失學民眾志願就讀國民小學進修部人數,報由本府統籌招生班級數,憑以編列經費預算,並指定就近國民小學辦理國民小學進修部。人數較少時,可由鄰近鄉(鎮、市)併入交通方便之國民小學辦理。
第 十 條 辦理國民小學進修部績優之學校,由本府酌予獎勵。
第十一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