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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社區申請經費補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政字第1080083031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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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社區之建設,均衡各鄉鎮市所屬
    社區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縣內各鄉鎮市所屬已立案之社區,為提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辦理
    社區公共建設及社區活動,得於辦理前檢具工程預算書或舉辦活動二
    週前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經由鄉鎮市公所核轉本府申請補助
    ,或由本府核轉申請內政部補助。


三、社區申請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新(修)建社區活動中心。
    社區環境衛生及公廁設施修繕之改善。
    社區道路、水溝之維修。
    停車設施之整理與添設。
    社區綠化與美化。
    活動中心設施設備。
    社區舉辦各項公益活動。
    前項修建者須興建完成五年以上始得申請,且申請補助(含內政部及
    本府)後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之申請亦同。


四、有關工程項目之補助得由本府社會局會請業務相關單位(工務局、城
    鄉局、農業局、衛生局、環保局、財政局)辦理會勘後,簽奉縣長核
    定後辦理。


五、本府補助社區經費,同一年度同一社區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補助金
    額依所送工程預算書及工程竣工決算數補助三分之二,最高補助三十
    萬元;辦理社區居民公益活動最高補助二萬元為限。
    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有特殊情形經  縣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補助經費執行情形,本府必要時得派員抽驗之。


七、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補助經費以申請先後順序為準,於
    當年度編列經費執行完畢,即停止受理補助申請案件。


八、各社區如有符合內政部補助項目者,應先向內政部申請補助,凡向本
    府申請補助經核符合內政部補助規定者,得由本府核轉申請內政部補
    助。凡申請或由本府核轉申請內政部補助而經內政部核定補助者,本
    府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