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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社區發展工作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6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政字第1080082968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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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解本縣各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成效,希藉年度
    考核工作之評比過程,進入社區作深入之了解與溝通,從中發掘優良
    社區予獎勵及表揚,並彙整社區發展工作之困難與瓶頸,作為本府社
    區業務之施政依據,以落實社區主義之精神,爰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
    要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項考核由本府社會局主辦,各鄉鎮市公所協辦。


三、本考核以各鄉鎮市公所轄內向本府辦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為考核對
    象。但至考核當月立案未滿一年者不得參加考核。


四、本考核以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之會務、財務及業務,為考核項目,配
    分如評分表,依總積分之高低為其考核成績之順序。


五、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及本府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考核小組,並由社會局
    局長擔任考核小組召集人,考核小組考核工作分工如下:
    會務部分:配分佔 20%,由本府社會局派員擔任考核工作。
    財務部分:配分佔 20%,由本府財政局、主計室派員擔任考核工作。
    業務部分:配分佔 60%,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一至三人擔任考核工作
    。
    考核人員應全程參加考核,不得考核中途替換考核人員。


六、考核方式如下:
    初評: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對轄內社區發展協會辦理
    初評工作,並將初評結果成績第一名者,報本府參加全縣性考核。但
    最近三年內已獲本府考核第一名並獲得獎勵者,不得推薦參加全縣性
    之考核。
    考核進行程序:
    1.受考核單位準備場地及受考資料。
    2.考核人員閱讀資料及實地參觀社區發展建設成果。
    3.受考社區簡報說明。
    4.考核人員與社區座談。
    上項考核進行程序,推薦之鄉鎮市公應予協助及輔導,並應派員陪同
    辦理。


七、本考核於每年二月至四月間辦理。


八、考核之獎勵如下:
    受考單位:
    1.第一名: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2.第二名: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三十萬元。
    3.第三名: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十萬元。
    輔導之鄉鎮市公所:
    1.第一名:鄉鎮市長、主辦課長及主辦人員各記功乙次。
    2.第二名:鄉鎮市長、主辦課長及主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
    3.第三名:鄉鎮市長、主辦課長及主辦人員各記嘉獎乙次。
    前項受考核成績優良之社區發展協會,得由本府指定辦理全縣性社區
    發展業務示範觀摩活動。


九、本考核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編列社區發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