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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試辦貧困兒童少年認養服務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投府社婦字第90038827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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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配合 921  震災生活重建,藉由特定認養人透過捐款的方式,
    協助貧困或家庭破碎兒童少年獲得經濟補助,並由專業社工員提供行
    為及心理輔導、團體活動、親職教育、課業及升學就業輔導以及社會
    資源轉介等服務,以促進弱勢兒童少年之身心健康與平衡發展。


二、實施期程:自 90 年 1  月至 92 年 12 月 30 日止,屆滿前 6  個
    月進行檢討修正。


三、實施對象:
    認養人:不論個人或團體均可加入,每月捐款 850 元。
    受助兒童少年:凡設籍本縣未滿 18 歲之兒童少年,其家庭收入不足
    以維持其生活正常需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可申請此項服務
    :
    1.父母雙亡。
    2.父母一方死亡,或因離婚、出走不負撫養兒童少年之責任者。
    3.父母雙存,但父母其中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患嚴重之精神疾病,無法正常生活者。
      嚴重肢體及身體體機能障礙,致無法工作者。
      經判刑在獄,刑期尚有兩年以上者。
      患有非短期可以治療之嚴重疾病者。
    4.父母雙存,但因年老或謀生能力低,無法滿足子女最低生活需要者
      。
    所稱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兒童少年生活正常需要之計算原則為入不敷
    出。
    所稱收入=家長收入+案兄姐收入+親友固定濟助+政府補助+慈善
    團體固定濟助。
    所稱支出=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共同居住人口數(特別
    醫療支出或特殊科系學費酌予併計入支出)


四、認養方式:認養人每月繳付認養費濟助兒童少年,並藉著通信及/或
    探訪的方式關心受助兒少及其家庭。認養人與受助兒少之間的信件一
    律寄至本府社會局,由社會局的社工人員轉交,社會局不得透露認養
    人及兒童少年的住址或電話號碼,以確保雙方的隱私和安全,並避免
    不必要的困擾。認養人與受助兒少之間透過本府社會局連絡,存在著
    經濟救助與精神支持的關係,但不負法律義務與責任。除了發放扶助
    金外,由本府社會局社工員定期到兒童少年家中訪視,實施心理及行
    為輔導,並於節慶及寒暑假舉辦各式活動,鼓勵兒童少年與家人參加
    。


五、補助標準:認養人每月繳付認養費濟助兒童少年,每名每月認養費 
    850 元,由本府以代收代付方式發給受助兒童少年。


六、認養人捐款方式:認養費依認養人方便可採月繳、季繳、半年繳或年
    繳。利用郵政劃撥捐款帳號 00240886 號:戶名:南投縣社會救濟會
    報,並指定用途做認養兒童少年專案。認養人在認養期間因經濟問題
    或其他原因不便繼續幫助時,須以電話或信函在一個月前通知本府社
    會局,以便及時為兒童少年安排新的認養人,避免兒童少年扶助金中
    斷。


七、認養作業流程:
    由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調查表,並檢附全戶
    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社會局受理申請後
    ,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並派請社工員作家庭訪視,符合條
    件者即予以安排認養事宜。
    社會局收到認養人匯寄之認養費後,再寄上兒童資料表及收據予認養
    人,並由社會局對認養兒童少年定期家庭訪視。


八、停扶情況:認養兒童少年於下列情況,本府得參酌社工員訪視調查報
    告停止認養扶助:
    受助兒童少年自學校畢業/輟學自立。
    受助兒童少年半工半讀,已可自立。
    受助兒童少年就讀公費師範大學、師範學院、軍校、警校或其他。
    受助兒童少年轉由寄養家庭幫助。
    受助兒童少年由育幼院或其他機構收容。
    受助兒童少年被領養。
    受助兒童少年的兄姊自立,收入增加。
    受助兒童少年的父或母再婚(或有同居人)。
    受助兒童少年的父或母返家團聚,並負起撫養責任。
    受助兒童少年的父或母工作變動,收入增加。
    受助兒童少年的父或母病癒。
    受助兒童少年自願停扶。
    受助兒童少年的親友提供幫助。
    扶助金使用不當,如父或母賭博、酗酒或其他不良嗜好及原因。
    受助兒童少年的父或母親出獄。
    其他原因。
    當兒童少年停止接受認養時,本府應致函通知認養人,並隨函附上另
    一位需要受助兒童少年之相關資料。


九、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