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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捐資教育事業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4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80083603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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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熱心教育之私人或團體,捐資協助本縣各國民中學、小學興建校舍及充實設
        備,或其他有關
教育文化事業活動者依本要點予以獎勵表揚之。

 

二、捐資給獎基準如下:

(一)捐資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發感謝函。

(二)捐資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頒發感謝狀。

(三)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頒發獎狀。

(四)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依教育部頒布「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
            予以獎勵。

 

三、獎勵方法:

(一)應行頒發感謝函及感謝狀者由受捐助之學校行之。

(二)應行頒發獎狀者由縣政府行之。

(三)合於前點第四款規定依教育部頒「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應行獎勵
            者由縣政府函報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四、應頒發感謝函及感謝狀者除由學校逕予頒發外,其於應由受捐助之學校檢附「捐資教育事業事實表」[如格式(一)]函報縣府核辦,如合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獎勵者應由受捐助學校檢附事實外應加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履歷表[如格式(二)]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一併函報縣政府核轉。

 

五、凡以不動產或新臺幣以外(如外幣)之動產捐資者,應由受捐助學校按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