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熱心教育之私人或團體,捐資協助本縣各國民中學、小學興建校舍及充實設
備,或其他有關教育文化事業活動者依本要點予以獎勵表揚之。
二、捐資給獎基準如下:
(一)捐資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發感謝函。
(二)捐資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頒發感謝狀。
(三)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頒發獎狀。
(四)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依教育部頒布「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
予以獎勵。
三、獎勵方法:
(一)應行頒發感謝函及感謝狀者由受捐助之學校行之。
(二)應行頒發獎狀者由縣政府行之。
(三)合於前點第四款規定依教育部頒「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應行獎勵
者由縣政府函報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四、應頒發感謝函及感謝狀者除由學校逕予頒發外,其於應由受捐助之學校檢附「捐資教育事業事實表」[如格式(一)]函報縣府核辦,如合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獎勵者應由受捐助學校檢附事實外應加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履歷表[如格式(二)]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一併函報縣政府核轉。
五、凡以不動產或新臺幣以外(如外幣)之動產捐資者,應由受捐助學校按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