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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防止國民中學學生越區就讀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8010423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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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各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均衡發展,防
       範學生越區就學,並遏止虛報遷出入戶籍,以健全國民中學學區制度,特訂定
       本要點。
二、各校學區劃分,依行政區域、交通狀況、人口分布及實際環境需要,便利學生
        就讀之原則下,由本府於每年核定或修正公布實施,各校應依照核定學區辦理
        籌建新生入學有關事宜。
三、為防止新生越區就學,各校應於每年五月第二週內依國民小學送達之畢業生名
        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學生資源網下載之分發名冊與學區劃
        分表檢核勾稽後,通知學區內各生入學,如發現非該校學區內之學生,不得受
        理其入學,並請其至應就讀之學校報到。
四、各校新入學之新生如因在縣內之戶籍遷動而需轉入設籍地之國中入學時,應逕
        向新遷入戶籍地之國中辦理,受理之該校應切實核對該生之戶口名簿,如發現
        非該學區,不得受理其入學。
五、外縣市轉入本縣就讀之國中新生或轉學生,應依設籍地學區由家長申請入學。
六、各校對入學學生設籍地址,應嚴加審查,如發現有虛報遷入者,各校均不得收
        受,違者其經辦人及校長均應予以議處。
七、各校對於申請新入學或中途轉入之學生,應按其住址加以訪問,如發現有虛報
        設籍情事者,不得準其入學並應立即通知該生限期返回原設籍地之學校就讀。
        如准其入學後始發現有虛報遷入情事,或經戶籍機關通知係虛報遷入者,應勸
        導其轉學處理之。
八、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設置之各類特殊班或依藝術教育法規定設置之各類藝術才能
        班或體育班招收學生得不受學區之限制。
九、各校應力求充實設備,改進教學方法,以期各校水準齊一,並祛除家長選擇所
        謂較佳學校之心理,樂於進入應行就學之學校就讀。
十、為使教師專心教學及便於照顧子女,各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子女,得可隨父
       母就讀其所服務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