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旨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能於普通班順利完成學業,並達到下列目的:
一、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之適應。
二、經由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養成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四、提供普通班師生、教保服務人員認識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小學、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及安置,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者。
第 五 條 學校應主動連結校外支持網絡,以團隊合作方式執行身心障礙學生各項教學及輔導工作。
學校內各單位應辦理之特殊教育工作如下:
一、教務處:編班排課、課程規劃及調整、教材、教具及輔具提供、評量調整、補救教學及學習輔導。
二、學生事務處: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綜合活動、生活管理及學生宿舍住宿輔導。
三、輔導處(室):學生資料蒐集及分析、依相關測驗結果進行輔導、諮商及生涯規劃,及結合相關教師、專業人員對具情緒及行為問題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三級輔導並共同執行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四、總務處:無障礙校園環境建立、軟體及硬體設施改善,及最少限制學習環境之提供。
五、圖書館(室):提供相關圖書及視聽資料服務。
前二項辦理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
第 六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依下列原則提供其最適合發展環境:
一、身心障礙學生原學區學校無法提供特殊教育者,原學區學校有轉介之責。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與普通學生及幼兒一起接受適當教育。但普通班提供之教育輔具或支援服務無法符合該學生及幼兒之需求時,經評估得提報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安置在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第 七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所就讀普通班之教師遴選,應以下列各款順序遴用之: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特殊教育班者。
三、熱心教學及輔導且對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
為提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教育品質,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及行政人員必須每學年接受三小時以上有關特殊教育之研習或訓練。
有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之普通班教師,由學校依其教學績效呈報本府酌予適當獎勵。
第 八 條 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對該班級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職責如下:
一、應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依計畫教學。
二、積極協助學生及幼兒,提供家庭支援服務。
三、提供教育所需之其他協助。
第 九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依下列輔導原則辦理:
一、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能順利進出並安全使用。
二、學校徵聘普通班教師以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以上者優先進用。
三、學校相關人員及各科教師應結合相關專業人員,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所就讀普通班教師輔導該學生及幼兒。
四、鼓勵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接受特殊教育研習及在職進修。
五、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互訪、觀摩教學、交換教學等活動。
六、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所就讀普通班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應提供諮詢與協助、研習與進修機會。
七、鼓勵學生及幼兒家長及社區人士投入志工行列,並協助推展各項活動。
八、普通班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應主動與特殊教育教師合作,共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課業學習、生活及轉銜等服務。
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由本縣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幼兒需求、須提供之人力資源及相關協助,如須減少班級人數者,每招收一位身心障礙幼兒至多減少三人;班級人數少於十五人不予調整。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及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委託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不適用本項規定。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