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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桃芝颱風物資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助字第108015232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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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桃芝颱風受災民眾重整家園,提
    供所需生活必需品,並預防二次災害發生,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發放對象如下:
    受災區域:係指直接受桃芝颱風侵襲,造成嚴重毀損之地區,包括以
    下村里:
    1.信義鄉:範圍包括羅娜村、望鄉村、同富村、神木村、東埔村、地
      利村、潭南村、雙龍村、人和村、明德村、自強村、愛國村、豐丘
      村等村。
    2.水里鄉:範圍包括新山村、上安村、郡坑村、頂崁村、興隆村、永
      興村、民和村、玉峰村、車埕村等村。
    3.鹿谷鄉:範圍包括內湖村、鳳凰村、清水村、瑞田村、和雅村、永
      隆村等村。
    4.竹山鎮:範圍包括延平里、延正里、延山里、秀林里、大鞍里、瑞
      竹里、桶頭里等里。
    危險區域:係指雖未直接受桃芝颱風侵襲而嚴重受損,但因 921  震
    災造成土石鬆軟,加以桃芝颱風過境,已存有潛在危機,為防止意外
    發生,特列入發放對象,地點包括以下區域:
    1.埔里鎮。
    2.仁愛鄉。
    3.國姓鄉。
    4.中寮鄉。
    5.水里鄉。
    6.魚池鄉。
    7.鹿谷鄉。
    8.名間鄉。
    9.竹山鎮。
   10.集集鎮。


三、桃芝颱風受災區域,於陸上交通未能通行前,由本府協同國軍部隊、
    空中警察隊等單位,進行物資空投作業。


四、桃芝颱風受災區域,於陸上交通未能通行前,得成立臨時災民收容所
    ,其膳食支給標準依據「南投縣天然災害-備用災糧實施計畫提供災
    民收容必需民生物質」規定辦理。


五、桃芝颱風物資發放,以受災區域優先發放,每一村里發放物資主要包
    括以下:
    白米:1,000 公斤。
    礦泉水:100 箱。
    泡麵:75  箱。
    飲料:60  箱。
    柴油:100 公升。
    其他民生必需品。


六、為防範二次災害發生,並做為村里儲備糧食,危險區域每一村里提供
    受災區域一半之物資。


七、實施方式:
    以受災區域第一優先發放,若有賸餘則提供危險區域,作為防範二次
    災害儲備糧食。
    由本府社會局指派人員,將所需物資交由鄉(鎮、市)公所簽收,再
    視需要協助鄉(鎮、市)公所運至社區活動中或適當地點存放。
    鄉(鎮、市)公所收受物資後因交通受損,無法運至前款地點,或無
    適當地點存放者,得交由本府委託之地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協助保管
    。
    物資之發放,由鄉(鎮、市)公所或當地村里長或本於職權自行發放
    ,辦理物資發放時,可協調本府委託地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協助。


八、為便利物資發放,本府得協調軍方調派人員及車輛協助運補。


九、本物資發放所需經費由本府救災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