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本縣失學國民具聽、說、讀、寫
、算能力,以降低本縣不識字率,提高教育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班目標:
由本府參據失學人口數,建立失學國民輔導檔案,整體規劃開設成人
基本教育研習班,於民國九十四年將不識字率降低至百分之二以下。
境外移入之新增不識字人口另計,不列入前項不識字率。
三、辦理單位:
以國民小學或其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為辦理單位,得與有關機關、
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四、辦理項目:
以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為重點,教導失學國民識字及基本生活知
能。
五、辦理方式:
每一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社教機構或民間團體得開設
一班以上,每班以十五人為原則、超過三十人以上得增設一班。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每年分三期辦理,並設初級班、中級班及高級班
三種班別,每期每班授課七十二節,每節四十分鐘。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教師以現任教師或退休教師擔任之。
六、研習對象:
年滿十五歲以上不識字之失學國民。
七、研習地點:
應適合失學國民就近學習,於學校內、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實施
。
八、研習內容:
以本縣或其他縣市編印之識字教材為主,教師依據學員生活背景及地
區特性自編教材為輔。平均每節教學以認識五個生字為原則。
九、成績考核:
學員於研習三期結束後,成績考核及格者,由本府發給成人基本教育
研習班結業證書,並依內政部「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由各辦理
單位統一變更學力為國小肄業。
取得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者,具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初級部結
業程度,得銜接就學國民小學補習學校高級部。
十、經費補助:
由本府編列預算每班補助新台幣(以下同)三萬八千八百元,包含教
師授課鐘點費二萬八千八百元(每節四百元)、行政雜支及宣導費三
千二百元、失學國民就學獎學金(或獎勵品)二千元、辦理學員戶外
參觀教學四千八百元。
辦理單位宜結合民間力量,洽請其提供資源配合辦理。
十一、輔導與獎懲:
各辦理單位應輔導研習學員就讀國小補校或參加自學進修學力鑑定
考試。
各單位辦理本項活動應接受本府定期及不定期訪視輔導,對於辦理
績效良好之單位主管或承辦人,由本府予以敘獎或表揚。
擔任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之教師,如熱心負責並如期完成任教工作
且成效良好者,授課滿三十六節課得由權責單位予以嘉獎壹次之鼓
勵。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