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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婦幼字第1100232375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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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縣縣民之尊嚴 保障縣民性別權利 消除性別歧視,落實性別平等,提供性別平等業
        務諮詢與宣導, 設置南投縣性別平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南投縣性別平等政策之協調、研究、 審議 、 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性別主流化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三)消 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四)南投縣性別平等業務推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
(五)其他有關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縣長擔任召集人;副縣長或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民政處處長 。
(二)教育處處長。
(三)建設處處長。
(四)觀光處處長。
(五)農業處處長。
(六)社會及勞動處處長。
(七)新聞及行政處處長。
(八)計畫處處長。
(九)人事處處長。
(十)主計處處長 。
(十一)警察局局長。
(十二)衛生局局長。
(十三)文化局局長。。
(十四)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十五)性別平等領域專家學者六人至八人。
(十六)性別平等及婦女團體代表(含不利處境代表,如:農村、偏遠地區、身心障礙、原住民、高齡、移民、多元性別等)四人至六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會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任: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府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府聘任之社會專業人士及團體代表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本府得予解聘。本府派任之相關機關(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府並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內聘委員未克出席時,得指派具相關職務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其職務異動調整,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處主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四、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依工作需要得組成分工小組,由主責局處主管召集會議,進行相關事務之規劃、協調及研議,並由委員依其專長參與。
        分工小組會議決議事項,須於本會會議中報告。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及勞動處副處長兼任,並由各相關單位承辦人派兼擔任幹事負責幕僚作業。
七、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本府以外相關人員列席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外縣(市)人員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核實支給交通費。
八、各項推動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經費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