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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投府地權字第89046346號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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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災歉之勘查及減免地租之議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
    之規定辦理。


二、耕地災歉發生地區跨越二鄉(鎮、市)以上者,為普遍災歉,應由縣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辦法;
    災歉發生地區在一鄉(鎮、市)以內者,為個別災歉,由鄉(鎮、市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市)租佃委員會】議定減
    免地租辦法。


三、耕地災歉,係指因水災、旱災、風災、震災、蟲災、作物病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之災害,所造成農作物之歉收。


四、普遍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災害發生後七日內,逕由鄉(鎮、市)租佃委員會派員攜帶地籍圖,
    實地勘查受災情。
    根據勘查結果,按戶逐筆編造災歉清冊,報請縣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
    地租。
    縣租佃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派員覆勘後評議之。
    免租及減租成數經議定後,應由縣租佃委員會發給業佃雙方地租減免
    證明書,以為繳租之根據。


五、個別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災歉發生後,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租佃委員
    會提出書面申請。
    但申請人不能自行填寫時,應由鄉(鎮、市)租佃委員會辦事人員代
    為填寫。
    鄉(鎮、市)租佃委員會收到災歉勘查申請書後,應於七日內派員實
    地勘查。
    勘查時應通知業佃雙方參加,如屆時不到者,得逕行查勘。
    勘查人員查明災歉情形後,應將勘查情及擬定災歉成數報請鄉(鎮、
    市)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成數。
    免租或減租成數經議定後,由鄉(鎮、市)租佃委員會發給業佃雙方
    地租減免證明書,以為減免地租之依據。


六、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縣及鄉(鎮、市)租佃委員會不得向業佃
    雙方或任一方收取任何費用。


七、勘查災歉由租佃委員會推派委員辦理,其中須有業佃委員各一人參加
    。


八、勘查委員與被勘查土地之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有親屬關係者,應行迴避
    。


九、勘查耕地災歉成數以筆為單位估評之。但一筆土地由數戶承租而各戶
    受災程度顯有不同者,得以戶為單位估評之。


十、災害不論發生在作物育苗期、生長期或成熟期,且不論受災之輕重,
    均應於發生災害後,在規定期間內予以勘查。


十一、一季作物數次發生災歉者,應分別勘查作成紀錄,以為最後評議免
      租及減租成數之依據。


十二、評定災歉成數,應就受災耕地之通常生產情形及附近未受災害同地
      目等則之作物生產情形比較估定之。


十三、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全部免租;三成以上者,依
      照評定災歉成數比例減租。


十四、鄉(鎮、市)租佃委員會每期繕造個別災歉地租減免清冊三份,一
      份存查,二份報送縣租佃委員會。縣租佃委員會抽存一份,一份送
      縣政府備查。


十五、縣租佃委員會應每期編造普遍災歉地租減免清冊二份,一份存查,
      一份送縣政府備查。


十六、本須知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