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並依據教育部發布「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表揚對象為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現任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校長及園長,五年內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凡屬本縣各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包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及校(園)長服務該職務滿五年以上,且在同一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
(二)積極條件,具有以下具體成效之一者:
1.默默耕耘,盡心盡力,從事教職並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學生大多數教師尊敬者。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者。
3.對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推廣者。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者。
(三)特殊條件:
未曾接受師鐸獎表揚者及五年內已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表揚者。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校長或園長處理程
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四、遴選名額:
(一)校長部分:
1.中學校長:一名至三名。
2.小學校長:三名至六名。
(二)教師部分:中學三名,小學五名至十名,幼兒園一名至三名。
前項名額,包括完全中學、國民中小學、幼兒園人員。
五、 遴選及審查:
(一)教師部分:
1.校內初選:
由各校校長召集該校單位主管、教師代表暨家長代表組成初選小組遴選推薦之,教師
及家長代應以不少於各單位主管人數為原則。教師代表由服務該校資深優良教師中,
依所需名額遴聘小組成員。各校初選小組得依第三點規定遴薦一名人選。於遴選後由
小組召集人填具推薦表,並在遴薦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由召集人及遴選小
組成員簽章後,連同特殊優良事蹟之有關證件影印本,向本府提出推薦。(遴薦表格
式一律A4大小並以一張為限,除以電子檔送件外,另以紙本併同其餘證明文件資料
報送,以利彙整。)
2.本縣複選:
本縣應組成複選小組,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召集所屬督學、科長、家長代表及社會公正
人士或專家學者組成。本縣應先將學校推薦人選由複選訪查小組實地訪查後,由訪查人員在推薦表實地訪查欄填具具體事蹟並簽章後,不分學校類別由教育處長召集複審會議,依前點分配名額嚴格選出特殊優良教師。
(二)校(園)長部分:
1.由各校(園)及教育處薦送。
2.本縣所屬學校校長(含園長),由本府教育處處長、督學、科長及社會公正人士或
專家學者(由教育處遴聘)組成遴選小組遴選之。
六、遴選期限:各校(園)應於每年五月十日前向本府提出推薦。(送件地點如公文所載)
七、表揚方式:經核定為特殊優良教師者,由本府通知參加教師節表揚大會,每人頒贈獎座一座。
八、其他:
(一) 各校(園)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
從嚴議處;所遴薦人員於本府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
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本府廢止其推薦。
(二) 經遴薦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有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情
事者,應廢止其資格。領受之獎座應予追繳。
(三) 被推薦人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
(四) 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