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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老人保護家庭教育與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26 日府社福字第09900650420號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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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老人保護家庭教育與輔導,建立執法之公平性、導正相對人正確家庭觀念及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之老人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以下簡稱相對人)。
三、 家庭教育與輔導安排課程如下:
(一) 課程之開立時數,依事件之態樣、頻率、危機程度而定(如附表一):
1.評估分數達三至五分者,應接受親職教育四小時。
2.評估分數達六至九分者,應接受親職教育八小時。
3.評估分數達十至二十分者,應接受親職教育二十小時。
(二)課程內容(每個課程單元安排二小時)
1.基本課程:老人福利法及其它相關法規、社會資源之瞭解與運
用、親子溝通技巧、壓力抒解與情緒管理等。
2.進階課程:自我與原生家庭之探索、家庭生活管理、親職角色
與責任、家庭溝通、衝突管理、社會情境與調適知
能等。
3.精神疾患或情緒障礙者:臨床會談、心理治療、精神治療等。
(三)若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醫師鑑定為精神病患者,則以臨床
治療為主要課程。
(四)實施流程(如附件一)。
四、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家庭教育與輔導或時數不足者,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五、家庭教育輔導實施之場所由本府指定。
六、家庭教育輔導得依實際個案量需求,採個別或集體方式辦理。
七、家庭教育輔導講師由本府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 領有專業證照並對家庭教育輔導相關課程學有專精者。
(二) 家庭教育輔導相關課程之實務工作者。
(三) 曾接受家庭教育輔導相關課程專業訓練者。
八、 有關家庭教育講師費用由當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