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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施政指標獎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主統計字第1060197803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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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縣政施政效能,精進業務之改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其主管業務列入縣政績效重要指標之項目均為考評之對象。
三、本要點評估方式以統計數據為主,針對年度施政計畫辦理,請各主管機關於每年度之一月底前,審慎提列該年度預定目標值,送本府主計處彙整簽請縣長核示;並於十一月底前,由各主管機關依年度執行情形填列一月至十月相關施政項目之自行考評,送本府主計處彙整辦理施政考評。
四、經核定達成年度預定目標值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之績優單位,其評定等級如下:
(一)   優等:各績效重要指標項目,同一機關若有二項以上列入考評,需二分之一以上項目達成率為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且該年度指標與前一年度比較其正向(負向)指標為成長(改善)。
(二)   甲等:各績效重要指標項目,同一機關若有二項以上列入考評,需二分之一以上項目達成率為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且該年度指標與前一年度比較其正向(負向)指標為成長(改善)。
衡量指標為負向指標者,當達成目標值較原定目標值為低時,達成率即為百分之一百;為正向指標者,當達成目標值較原定目標值為高時,達成率即為百分之一百。
五、凡評定列為優等或甲等者,所屬有功人員予以敘獎以資鼓勵,其獎勵標準如下:
(一)   優等:承辦員及科長各核予記功一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核予嘉獎二次。
(二)   甲等:承辦員及科長各核予嘉獎二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核予嘉獎一次。
各績效重要指標項目,同一機關若有二項以上列入考評,其二分之一以上項目未達成年度預定目標值之百分之八十者,或該年度指標與前一年度比較其正向(負向)指標為負成長(未改善)者,不予獎勵。
六、針對年度各績效重要指標項目評定,其主管機關(單位)執行成效不佳者,予以適當懲處以資惕勵,其標準如下:
(一)   各績效重要指標項目,同一機關若有二項以上列入考評,其二分之一以上項目達成率為逾百分之四十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或該年度指標與前一年度比較其正向(負向)指標為負成長(未改善)者,承辦員及科長各核予申誡一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核予申誡一次。
(二)   各績效重要指標項目,同一機關若有二項以上列入考評,其二分之一以上項目達成率為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或該年度指標與前一年度比較其正向(負向)指標為負成長(未改善)者,承辦員及科長各核予申誡二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核予申誡二次。
七、年度結束俟相關指標統計數據發布核實後,其結果簽請縣長核定後移請本府人事處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