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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爭取上級補助經費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綜字第1130130513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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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爭取中央各級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計畫型補助款,以加速挹注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建設經費,落實各項建設及業務計畫之推動,達成施政目的,對爭取成效績優者,予以適當獎
勵,以鼓舞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機關)於年度內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向中央各部會爭取補助獲核定經費者,於年度結束後,由獲補助單位(機關)提供獲准計畫補助款資料,經計算如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者,由本府計畫處辦理相關敍獎事宜。
三、獲補助單位(機關)按個人年度累計爭取補助案件總經費給予獎勵,其標
準如下:
(一)累計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主辦人員一人及科(課、股)長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累計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主辦人員一人及科(課、股)長各核予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科長以上人員)核予嘉獎一次。
(三)累計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主辦人員一人及科(課、股)長各核予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科長以上人員)核予嘉獎二次。
(四)累計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主辦人員一人及科(課、股)長各核予記功二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科長以上人員)核予記功一次。
(五)本要點敘獎主辦人員、科(課、股)長累計最高核予記功二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科長以上人員)累計最高核予記功一次,單位(機關)正副首長擇一累計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六)單位(機關)約用人員與短期進用人員請單位(機關)自行列入平時工作表現之參考依據。
四、爭取單項計畫經費獲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各單位(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行簽辦敘獎並會辦本府計畫處,惟敘獎事由與前項內容不得重複。
五、請各單位(機關)積極提報中央計畫爭取經費補助,如各單位(機關)無正當理由未提報,或未於期限內至本府上級補助經費管理系統填報,應專案敘明理由陳報本府,依示續處。
六、本府計畫處辦理年度敘獎案時,請各單位(機關)配合於期限內確認中央核定經費相關資料及提供敘獎名冊至本府計畫處彙整,逾期未提報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