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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爭取上級補助經費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綜字第1120118709號函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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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爭取中央各級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計畫型補助款,以加速挹注本縣建設經費,落實各項建設及業務計畫之推動,達成施政目的,對爭取成效績優者,予以適當獎勵,以鼓舞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於年度內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向中央各部會爭取補助獲核定經費者,於年度結束後,由獲補助單位(機關)提供獲准計畫補助款資料,經計算如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者,由本府計畫處辦理相關敍獎事宜。
三、獲補助單位(機關)按個人年度累計爭取補助案件總經費給予獎勵,其標準如下:
(一)累計獲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主辦人員一人及科(課、股)長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累計獲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主辦人員一人及科(課、股)長各核予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係指科長及以上人員)核予嘉獎一次。
(三)累計獲補助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主辦人員一人及科(課、股)長各核予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係指科長及以上人員)核予嘉獎二次。
(四)累計獲補助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主辦人員一人及科(課、股)長各核予記功二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係指科長及以上人員)核予記功一次。
(五)爭取經費累計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另案簽請獎勵。
(六)爭取單項計畫、單筆經費獲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非屬本要點規定情形者,則請各局處依相關規定由各計畫主辦單位另行簽辦敘獎,並與前款獲獎獎項不得重複計算。
(七)年度填報敘獎主辦人員、科(課、股)長累計最高核予記功二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累計最高核予記功一次,單位正副首長擇一累計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八)單位約用人員與短期進用人員請單位自行列入平時工作之表現參考依據。
四、中央來文請各單位積極提報計畫爭取經費補助,如無正當理由無故不提報計畫書爭取中央經費補助,或不依規定填報「南投縣政府爭取上級經費補助明細表」送計畫處彙整經長官發現者,其應專案敘明理由陳報,並依批示續處。
五、本府計畫處辦理年度敘獎案時,請各單位配合於期限內提報前一年爭取上級經費核定補助相關公文影本送計畫處彙整,逾期未提報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