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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加強電子媒體宣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廣字第108014897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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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政令宣導,使民眾了解縣政推展現
        況,增進施政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機關)副主管(副首長)為該單位(機關)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
        言,並兼電子媒體聯繫人員,統籌辦理電子媒體宣導、錄製、聯繫暨公共
        關係業務。

三、各單位(機關)就下列各款之事項應主動提供資料,送本府新聞及行政處並
        安排受訪人員,俾錄製新聞或專題播出。

(一)施政計畫、方案及其執行成果。

(二)重要會議之決議與報告不涉及機密者。

(三)縣長核定之重大施政決策及措施。

(四)重要縣政活動之宣導。

(五)縣長重要公務活動及相關指示事項。

(六)向縣議會提出之重要施政報告及答詢。

(七)對重要輿情之反應及民眾質疑之解答。

(八)重大突發事件,足以影響社會整體利益者。

(九)針對全國重大新聞議題攸關各業務單位權責事項者。
(十)攸關各業務單位權責具活潑性、故事性、教化人心之拍攝題材。

(十一)其他重要縣政事項須周知民眾者。

四、前點所定之事項,業務執掌單位(機關)應主動提供資料;事涉其他單位(機
       關)業務或權責者,應先聯繫、溝通,必要時得洽新聞及行政處進行協調
       處理錄製相關事宜;縣長重要公務活動與指示、本府縣務會議及其他攸關
       本府整體形象之事項,由新聞及行政處統一錄製播出。

五、各單位(機關)應派專人蒐集各業務相關之報導及輿情反應,對不正確或誤
       導民眾之報導,應適時提供相關資料及安排人員受訪,由新聞及行政處錄
       製影片澄清,以正視聽。

六、各單位(機關)提供之專題資料,以一千字為原則,重要新聞或澄清稿以六
       百至八百字為原則,內文敘述應分段落。承辦單位應具名承辦人員姓名與
       聯繫電話,俾便聯繫。

七、為建立電子化政府,各單位(機關)提供資料,應連同電子檔案送交新聞及
        行政處。

八、為獎勵各單位(機關)辦理電子媒體宣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敘獎:

(一)各單位(機關)支援本府新聞主播人員,一年擔任主播十五天以上者,核予嘉獎一次;三十天以上者,核予嘉獎二次;四十五天以上者,核予記功一次;超過六十天者,核予記功二次。

(二)積極運用電子媒體進行各式宣傳曝光,對本府政令推動、形象提升顯有助益者,主辦業務人員及主管核予記功一次,督辦業務主管核予嘉獎二次,協辦業務人員核予嘉獎一次。

(三)積極推動政令宣導、重大活動宣傳、政策宣傳,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主辦業務人員及主管核予記功一次,督辦業務主管核予嘉獎二次,協辦業務人員核予嘉獎一次。

(四)各單位(機關)之懲處依提列標準視實際情況簽辦之。

九、為推動縣政新聞宣傳工作,訂定縣政頻道製播新聞及專題績效規範,其績
        效得由單位主管參酌列入年終考評,如下:

(一)擔任攝影人員者,每週至少製作七則縣政新聞,每年至少製作十則專題,新聞及專題內容應以本府施政規劃或重要活動宣傳為優先。

(二)擔任後製人員者,應排播節目及廣告、確保每日新聞即時播出、協助新聞及專題製作、協助各單位影片調閱、呈核指定報表等。

(三)縣政新聞或專題之製播對提升縣政形象有明顯助益或引發網路熱烈迴響者,予以敘獎,主辦業務人員核予嘉獎二次,督辦及協辦人員各核予嘉獎一次。